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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2015-03-05 01:09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1999年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8号公布并施行以来,已有二个多年头了。在这两年多来,随着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 问题 ,笔者根据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来信来访反映的 内容 及通过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后,深感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修改和完善。

    理由之一:用词不当。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有14处出现"应当"两字。笔者查询新华字典后了解到所谓"应当"是指"该和当"的意思,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字面语义不如"必须"来得严厉,据新华字典解释,所谓"必须"就是指"一定要"的意思,就字面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来讲,比"应当"有更大的束缚力。笔者以为,作为一部法来讲,只可以存在"是"或"不是"两种情况,不应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以避免执法者和操作者出现难以把握实质的现象。譬如在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quot;它提出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成员,但也可以没有。建议对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所有"应当"两字加以斟酌,改成"必须",或者干脆不提出有关要求。

    理由之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 中国 共产党在 农村 的基层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于村支部委员会在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操作困难,没有明确依据。在全省范围内不是有听到过村委会脱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擅自召开两委会的先例吗?建议应及时与组织部门商榷,对村支部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以细化。

    理由之三: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两者的区别在诖迕翊表会议是否可以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4颖敬位唤煅【偾榭隼纯矗有许多村民已来信来人反映,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K淙弧吨谢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quot;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但随着计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行政命令向市场调节的转化,村民小组在老百姓的眼里越来越淡化,村民小组组长在村一级的权力也越来越削弱,基本上起不了什么作用N此建议改?quot;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理由之四: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quot;问题有三:一是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哪个有关规定没有明确,事实上笔者也没有找到可以借鉴的有关规定。二是假若该村同意其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那幺他的户籍所在地是否也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呢?如果也登记了(户籍地大都对外出者进行了选民登记,并且委托他人代选了),就将会造成该人重复选举的可能。三是假若同意该人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也就是意味着该人获得了在本村的选举权,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分离开来的现象笔者既没有看到过,也没有找到任何 法律 依据,所以说,如果某人既获得了在本村的选举权,也应相应获得在本村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投票选举符合有关规定,他也可以当选该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甚至可以是村委会主任。据我县平水镇反映,该镇一行政村有一香港公民曾有意竞选某村的村委主任,并想为该村做一些实事,但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现行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只好作罢。笔者窃以为只要能把村级 经济 带上去,依法带领人民群众勤劳致富,不管是否是本村村民,都可以来当村委主任。因此建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作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并在法律上予以一定的明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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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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