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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1)(2)

2015-03-19 01:54
导读:二永佃权与农民生活中的意外和变故 明清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有论者把当时农民生活的状况形象地比喻为一个人站在齐颈深的水中,
  二 永佃权与农民生活中的意外和变故
  明清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有论者把当时农民生活的状况形象地比喻为一个人站在齐颈深的水中,经不起来自意外事件的一个小浪头。与此相关,政府的救荒政策和士绅的济民活动也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对于佃农而言,永佃权在应付意外事件中的作用更直接、更有效,通过转让永佃权来“自救”,在清代 农村 中是极为常见的一种现象。
  人难免要生病,但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佃农生病,常常意味着家计的转折。如果他是一位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即可通过转佃来缓解眼前的困境。如广西武宣县磐古村佃农韦扶欢,家中贫苦,无钱还租,乾隆二年(1737)正月起又患痢疾,就只得于“二月内将扶元(田主)的田二丘,暂当与覃扶福,得银四两,食用度日”;[[1](P490)]浙江松阳县棚民刘茂贵与儿子刘六妹及女儿、女婿同棚居住,乾隆十八年(1753),王国兴拜刘为干父,也同棚居住。乾隆十九年(1754),刘茂贵父子患病,“把佃种阮得英的田顶与王国兴耕种。原说过,每年除完了田主的租谷,再给妻父(刘茂贵)一石谷子”。[[1](p628)]家庭成员突然死亡是农民生活中的大不幸,贫困的佃农常常因“人亡”而“家破”。安徽芜湖佃农宗启贵“原顶佃曾凡臣屯田十亩,随田庄房三间两厦”,乾隆十八年(1753)三月因欠债,凭中将田转顶宗义先佃种,“得了二十一两银子,议定三年回赎。到了乾隆二十一年(1756)闰九月里,年限已满,因小的(宗启贵)母亲死了,帐目不能清偿”,就只得再在永佃权上做文章,托人向宗义先找价,虽议定找银九两,但“仍欠四两未清,宗义先就死了,宗烨杨(义先子)又没有银子找清”,佃农宗启贵终因“债务紧迫,至十月二十二日,只得把庄房拆卖与李汉公”,后来,围绕永佃权的争夺,他又杀死了自己的妻子。[[1](p547)]至于那些丧子丧夫的妇女和老人,永佃田地更是她们的救命之田。福建永春州村妇黄氏描述了她的悲惨遭遇:“小妇人丈夫陈保让在日,雍正二年(1724)向陈伯君买有普涵墩佃田一段……后来丈夫死了,小妇人将田转给夫叔陈助承耕,年纳小妇人佃租六石。如今陈助又故,小妇人原要雇人耕种”[[1](p528)]。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除了病与死之外, 自然 灾害也是造成人们生活变故的重要原因。清代是我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清实录》所载清前期水、旱、虫、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即达2524次(注:该数据取自陈振汉等编《清实录 经济 史资料》第2分册第692-706页的统计表,原表说明称:历年各省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不论灾情轻重、范围大小都加以统计。),被灾时,“死者相枕藉”、“人相食”等惨况世屡见于史籍。此外,赌博、被骗、遭人陷害等任何意外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农民生活在一夜之间陷入困境。在商品经济关系十分发达的清代农村,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意外和变故,总是要落脚到缺少货币上来,在苦境中挣扎的佃农往往用永佃权来换取货币以救急。在洪焕椿编的《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杨国帧著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 研究 》及《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等著作中,可以看到大量的田面权买卖的契约。田面权的买卖有“顶”、“退”、“揽”、“写”、“卖”等不同的名称,因时因地而异。在这些契约中,一般写上“因无银用度”、“因债务紧迫”等句子作为出卖永佃权的原因。如,雍正四年(1726),“立赔契人张赤奴……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情愿托中将此田皮出赔与吴宅边”;乾隆四十年(1775),“立卖小赔田契人卢世炯……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无所从办,情愿央中即将赔田前去出卖”等等,[[6](P285-286)]不一一列举。
  生活的厄运不仅仅降临在佃农身上,一些拥有田产的业户也会遭受生活的变故而家道中落。这时,他们会选择牺牲所有权而保留田产的永佃权,由业户沦落为享有永佃权的佃农,生活状况的继续恶化有可能使他们送一步连使用权也失掉,不过此时的永佃权使他们在家境衰败的进程中,着实喘了几口气。乾隆二十三年(1758),湖南醴陵县民杨永贵因欠了谭惟石的银子,“被谭惟石催逼不过,小的(杨永贵)只得把自己分受的地名易家坪田一石三斗,并母亲膳田七斗四升,共二石零四升,作价一百三十八两,出卖与谭惟石,说过永远佃种,每年纳租谷三十石”,后因欠租,谭惟石要他退耕,他认为“小的因从前原图长佃,所以贱价出卖。如何便要退耕?”[[1](P554)]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 永佃权与民间冲突和纠纷
  永佃权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异乎寻常的作用,围绕永佃权的冲突和纠纷司空见惯。 中国 第一 历史 档案馆和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历史所编的《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收有乾隆刑科题本中“永佃权类”和“转租类”的命案共118件,刑科题本中未录或未酿成命案的冲突事件应更多。冲突和纠纷是民间矛盾激化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农村社会中的各种制衡力量都“粉墨登场”,成为了解清代农民生活状况和世态人情的一个极好窗口。透过上述冲突事件的 分析 ,不难发现,农民的冲突与纠纷既有“理性化”的一面,也有“非理性化”的一面,由此演义出清代农村社会生活的一曲曲“人生悲喜剧”。中国农民的勤劳、憨厚、朴实以及保守、闭塞、愚昧的根性在这些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清代农民冲突和纠纷的理性化的一面表现为民间纠纷一般能在国家 法律 或乡间俗例所界定的范围内进行。即使他们有谋利的动机或其他个人小算盘,也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矛盾,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清代大多数地方有土地买卖后又“找价”或”回赎”的乡例。《大清律例》卷九(乾隆六十年)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买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其自乾隆十八年(1753)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概不许找赎”。正因为如此,以“找贴”和“回赎”为理由的冲突在清代永佃权的争夺中是最常见的冲突形式,刑科题本中所载的冲突事件,大都与找赎有关。乾隆初年,浙江临海县佃衣项冠卿将佃田一亩五分转佃与黄永春耕种,因当地乡例,“佃户无钱把佃田转佃别人,不拘年月。原许原佃赎回耕种的”,冠卿之子项阿贵便“备了佃价向黄永春取赎,黄永春不肯听他取赎”;[[1](P485)]康熙末年,江苏长洲县人章敬山“把八亩五分的田面,得银八两,立契顶与小的(章茂甫)耕种还租。到乾隆三年(1738)上,又加绝了十两银子去……有正找文契可凭的”;[[1](P510)]雍正时广东惠州府归善县民赖永赛,“有土名岑川粪质田种六斗,雍正七年(1729)凭中曾世广得价银三十九两五钱,卖与彭国镇兄弟为业。雍正十年(1732)小的(赖永赛)向国镇找价钱一千三百文,立有增契,原写明永不取赎。乾隆十六年(1751)十一月内,小的没田耕种,又因田价比前贵了,要向国镇取赎,国镇不肯”;[[1](P527)]江西赣县佃农张元吉将佃田“退与钟应昆、钟国政顶耕,得价银二十二两,契载永远耕作,不得找价取赎”,乾隆十八年(1753),“张元吉因家贫失业,意欲措还原价赎回自耕,先以情恳,国重不允,致相争阻”。[[1](P531)]这些纠纷最终都酿成命案。在纠纷的解决 方法 上,农民们也常常求助于村老或族人来协调,使自己的行为得到村民或族众的认可。上引康熙末年苏州府长洲县人章敬山把佃种的租田转顶与章茂甫耕种一例,本来田已找绝,但乾隆九年(1744),章敬山的侄子章子华“备足了原顶价,问茂甫取赎这田。因茂甫不肯,小的告诉了亲族,出来 理论 ”,终于“凭亲族议令小的赎田四亩”;[[1](P510)]乾隆十二年(1747),广东河源县佃农刘成章也是“备足原价,浼同乡老廖廷章、钟毓章,往向国玉取赎”被辗转出顶的佃田;[[1](P512)]乾隆三年(1738),广西武宣县佃农韦扶穷和业主罗扶元因田面权的纠纷在田间争闹,罗要拉韦去告官,韦的叔子走来,叫不要去告官,有话到村中去说。于是他们“到村中投知村老理论”。[P490]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清代民间冲突非理性的一面表现为冲突方式的直接性、琐碎性以及冲突行为的强争性、愚昧性,乾隆三十四年(1769),浙江仙居县佃农张锡文在田面权的争夺中,因周桂芳不配合,“以致小的止种得九分田,心里不甘。到三十六年(1771)九月初三日,小的见周桂芳的田内谷已成熟,就叫了儿子张富松到他田里割了五箩谷来抵数。周桂芳知道,随(遂)于初四日也到小的种的田里割稻”,遂发生冲突,“周桂芳又举扁担向小的打来,小的用拄棍格伤他左胳膊,并打他头上一下,不料伤着他顶心”[[1](P666)]乾隆四十年(1775),江苏娄县佃农张南荣将许姓租田四亩顶与施胜林承耕,田旁有地一段仍由张南荣承管。八月十八日这天,“小的(施胜林)到田里斫草、张南荣也到峰地里种萝卜,他竟在岸边翻锄。小的因田岸窄狭,恐被他侵削坍塌,阻他不要乱锄,两下争论一回散了”,过了二天,他们又为侵削田塍的事争吵,并发生斗殴,施胜林用铁锄砍中张南荣的咽喉致死。[[1](P680)]清代刑科题本中以永佃权为焦点的纠纷和冲突中,大都是此类因琐碎的事由和强争的冲突方式引发斗殴而酿成的命案。这种非理性行为与前面所说的理性化的一面形成一对矛盾,即既有希图合理合法地解决冲突的一面,又有在特定场合下,难忍一时之气和争强好胜而冲破法令习俗的一面。这种矛盾性也许正是民间冲突的一大特色。记载表明,农村妇女也大量卷入永佃权的冲突之中,她们虽然无力强争,却能放赖耍泼,谩骂中伤,不过也常因此而惹来杀身之祸。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浙江诸暨县佃农王汉英与苏邦信因田面纠纷而略有怨隙,王汉英便到苏家去借牛用,想乘此和息,“不想邦信不在家,他妻子陈氏见小的牵牛,口里就骂。……小的牵牛要走,陈氏又上前用右手拉住牛绳不放”,王汉英用木棒槌打伤陈氏的手背,陈氏便“放手乱骂,低着头撞过来,小的又用木棒槌打去……打伤她脑后右边倒地”。[[1](P663)]乾隆五十五年(1790),贵州大定府妇女奶都将前夫佃种的田转佃与人,不料前夫的侄子杨文成“赴田强行翻犁,蚁母奶都同侄女付姐前往拦阻,被杨文成将蚁母奶都、侄女付姐一并殴死”。[[1](P704)]在争夺永佃权的冲突中,有些佃农所用的手段十分愚蠢和荒唐。前引安徽芜湖人宗启贵,由于不甘心失去田面权,竟把妻子带到“仇人”宗烨扬门口,用剃刀杀死,以“图赖宗烨扬”[[1](P548)]。无独有偶,广东茂名县佃农邓禹光因在田面争夺中“出过顶钱,田又不得耕种,反被他们父子(佃农张储元等)辱骂,心里气他不过,要想寻事讹诈消恨”,于是他与妻子商量把妻前夫之子黎亚陈杀死,好去图赖张家,说他争耕谋害。“十一日天亮时,小的拿了家里用的一把小尖刀藏在身上,叫起亚陈,哄他同到争耕的田里”,乘亚陈不备,连砍数刀将其杀死。[[1](P627)]清代农村和农民的落后、愚昧由此可见一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由于水平和篇幅所限,本文所论仅及以上三个方面,不过已足以表明: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立体地认识清代农村社会,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史学界关于永佃权理论的一些新认识,是一个值得送一步探究的领域。

【 参考 文献 】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方行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
  [3]李程儒.江苏山阳收租全案[A].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史资料:第2辑[Z].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李文治.明清 时代 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J].清史论丛,1999,(1).
  [6]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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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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