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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正违法现象的对策探讨
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现象,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探寻对策。
1.尽快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制定全国村委会选举法。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要减少、消灭民主选举中的违法现象,首先须从健全法制上下功夫。 目前 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处于试行阶段,刚性约束力不强;过于简单宽泛,对选举的操作指导性不强;对直接选举、直接民主的涵义未做出具体解释,致使一些地方制订的有关法规、制度、实施方案与直接选举的原则相背离。各省的实施办法虽然对选举的一些环节作了较《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更为具体的规定,但很不规范、完善。经过三次换届选举,湖南、辽宁等省的部分地方已首创了“函投”,探索了“海选”、“预选”、“秘密划票”等先进的作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提供了条件,因此说,修改和完善这些法(规),是规范选举行为、提高选举质量的迫切需要。
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作为政权组织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着质的不同,它们的选举也有着诸多不同,完全比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村委会的选举,有着诸多不便,如在界定合法、违法现象,纠正违法现象时, 法律 适用的弹性过大。有关业务部门在操作时举棋不定,缺乏信心,所以,应当单独制订出村委会的选举法:在制订该法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要与 农村 基层的 政治 发展 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解农村干群关系,调适多种利益关系;二是操作性要强。基层民主是一种程序,非常具体繁琐,要从十分具体的细节着手,比如候选人的推行步骤、选票的设计、投票箱与投票站的设地、监票人的职责、选举日期的确定等,都必须十分细致入微地进行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系统、周密、完整而规范的选举程序。
2.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 教育 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各级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建设业务干部和乡村干部是组织村委会依法选举、纠正村委会选举中违法现象的主体,要减少甚至消灭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加强对他们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无庸讳言,我国不少地方在这方面是做得不够的。自上而下,对干部的培训大多是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的,即在部署、安排村委会选举工作大会上,宣读、 学习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而未召集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在非选举时期,对干部进行的这方面宣传、教育则更少。所以,要编印出专门教材,定期对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业务干部和乡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每次选举前,也要举办专门培训班强化培训乡村有关干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大力宣讲村委会选举知识,树立榜样,鞭策后进,提高各级干部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通过他们教育广大选民提高民主自治意识。
3.提高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度。直接选举的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二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干部。二者都具备了,才算得上直接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否则,就是“鸟笼子”民主、“半截子”民主。笔者在选举走了过场的村中进行调查时常听百姓抱怨:候选人都是乡里和几个村干部定的,我们去投票只不过是依葫芦划瓢,投与不投都是一个样。可见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的不民主、不合法,是导致选民不热心选举、选举走过场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在提名候选人时,任何附加的选民联名提名人数要求,及任何组织的意图、任何非选民的个人意图,应该都是不允许的。而候选人的确定权,要旗帜鲜明地交给选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非选民。只有公平、客观地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到其后的选举程序中来,直接选举才有可能真正实践其直接民主意义。
4.加强 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消除宗族观念的消极 影响 :宗族思想是小农 经济 土壤的孳生物,只有高度社会化的 现代 大生产,才能将它根除;我国大部省份属内陆农业省份,绝大多数农村还是牛耕人种、庭院经济,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小农经济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失,宗族组织将随之在较长时间内对村组组织产生影响。只有遏制农村错综复杂的宗族势力活动,才能有效地减少村委会选举中的重重阻力以及部分选民的违法现象。这首先需要加强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起社会化的生产体系,增强集体对农户的保护功能,相应减弱宗族的作用,宗族观念的经济根源就会慢慢被铲除。其次要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选民自觉抵御宗族观念影响的能力。这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措施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农民的文化素质、思想觉悟和依法民主自治的能力提高了,就能自觉地抑制宗族活动。当然,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但是,如果我们从两个方面加倍努力,就可望缩短这个过程。
虽然村委会选举中仍存在着种种不足,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勤于实践,村委会选举就一定能逐步规范起来、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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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陈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