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2)
2015-03-27 01:02
导读:三、族会与群会 以上大致介绍了流坑明清时期会社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剖析流坑的会,观察它们与这里发达的宗族组织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流坑的会实
三、族会与群会
以上大致介绍了流坑明清时期会社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剖析流坑的会,观察它们与这里发达的宗族组织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流坑的会实际上可分为两个大类型,即族会和群会。
所谓族会,是指那些属于整个宗族或房支的会社。它们的成员一般包括本族、本房的所有人或所有家庭,有时则是族、房内所有特定 社会 身分者(如文会会员为一族所有秀才以上的文士),会产也是完全属于整个房、族的公共财产,会之宗旨则为谋求满足整个房族的福祉和各种需求。上面介绍的许多会社,如属于整个流坑董族的文会、水陆会、絘筐会、育婴会、白茅洲会和棺笼会,属于某一房支的崇正会、灯会、桥会、祭会、神会、傩神会、地藏会、文会、洲会、禁牛会和育婴会等,都是族会。宗族本身具有层次性,族会组织因而也呈现出相同的特点。
族会从其建立方式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一族之人共同发起或者是房、族祠堂起会。像文会、水陆会、棺笼会、白茅洲会等不少族会均属此类。下面是另外两个具体的例子:康熙年间,胤明房为建宗祠,“合房起立丁会,计男丁二百零三名”,按丁出谷,“鼎力生息十余载,乃建祠于堤上”[18]。以后为了解决祭祀费用,再次以此形式积谷买田,以供蒸尝。道光年间,文晃房下的一个小房教溪房改迁总祠,“联丁排户,起立祭会,而祀典因以悠长”[19]。这两个事例中,“合房起立丁会”和“联丁排户”均清楚表明,这两个会的建立者和受益者是整个房支的成年男子及其家庭,性质是全族性的。在有些场合,会由祠堂拨产建立,如文晃房曾以“本祠起立神会”,用祠产买田81.5石为会产,每年租谷供祭[20]。其虽然没有合族之议和普遍摊派,但这些会既为一族的最高公共机关所确立,其族会的性质也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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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与前者略有不同。它们不是由一族共建,而是由房、族中的部分人士发起和捐献财产而形成。不过除此之外,这些会和上一种会完全相同,财产的产权属于祠堂亦即宗族,受益的也是整个房族。如双桂房的养正会,是房中的一批富商“醵金起立”的,上面已经谈及。又如文晃等房的育婴会,屡废屡兴,但几次的建立都与若干商人或富户有关。像文晃房的董元圃道光年间“起育婴之会”[21],复彦房董宗卿“同治间设立育婴”[22],均其证。光绪年间,流坑董氏为了和下游的另一大族水南丁家竞争,和牛田的同宗一起,联手开辟牛田街。他们在招商引资的同时,成立桥会,修桥护桥,也是由部分人发起而成为一族之会。有时候,甚至有一人建立族会之举。如道光年间,文晃房的一个商人董捷先“捐资以瞻房中,积谷拨田以建巷口船、桥,迄今(同治五年)二会永赖有成”[23]。
很明显,族会与宗族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它们均是为了某些特定的宗族公共事务而建立,成员和受益对象也有明确的宗族界限,会产亦即族产(这一点,在某些会瓦解后其财产 自然 转为其他族会的公产上体现得特别清楚)。如果将它们与流坑明清时期大量存在的宗族用公产或宗族内部部分成员捐产从事、支持某些宗族事务的现象做比较,事实上除了有无会的名义外,二者之间很难看出有何区别。正因为如此,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即相当多族会一旦被建立起来,其针对何事及受益对象──通常是房族内的所有成员──是非常明确的,但其会员却根本没有界定和记载。即使是由少数人捐产建立族会的场合,这少数人也只是发起者和资助者,而不是仅有的会员。因为会之财产既然属于所有房族成员,他们都是当然的受益者从而该会中人。换言之,属于整个房族的族会,其会员和族众是重合的,故对于它们来说,体现一个会存在的不是会员的严格界定,而是该会的公共财产及其分配范围和方式,会的主体首先是受益者而非发起者或操作者。以最为典型的棺笼会为例,该会人员表面上只有极少几户,但实际上,作为他们服务的免费享用者的流坑董族的全体成员才是该会主体,前者与其视为会员,更不如说是后者的雇佣劳动者。正因为此,就有相当一些族会除会产及负责管理会产的人员外,实体性并不明显。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所以,明清时期流坑大量出现的族会,不过是宗族组织派生的辅助性组织。它们的繁荣,意味着宗族活动和财产的扩展,因而是宗族组织 发展 的一种具体体现和途径。从更广泛的范围看,这种由宗族组织派生出来并与宗族组织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会社,也应是明清江西 农村 社区中较古典和较普遍的形式。
再看群会。“群会”是对应于“族会”姑且所名,它指得是这样一种有别于族会的会社组织:其由少数人起会,成员资格十分明确且与房族组织不尽相合,会产产权及收益仅仅属于该会会员,会员关心和从事的活动一般亦仅限于与之直接相关的特定事务。清代以来,流坑此类会社逐渐增多。如镜山房的五王庙会、胤旋房的观音庙会、胤隆房的武英王庙会等,均为该房部分成员自愿集资参加(据说此类会妇女会员较多,是一较突出的特点),会产为本会成员集体所有,每年可收取利息,大者可按股分肉,小者亦可聚餐一次。虽然这几个会的成员资格和受益者还限于各房内,但仅仅是房中的范围十分明确的一小部分人,他们结成一个利益的小群体。而按股集资的作法,则清楚地表明了会产的性质。又如民国初叶胤明房的士心会,成员可能仅四人,同样是一个按股集资取利的会社。他们曾“积资重建”了拱宸门敌楼,并立碑自诩此举是“乐善好施”[24]。“乐善好施”之谓,也恰好说明了该会不同于族会,财产不属于公产的性质。
流坑群会规模最大和最有 影响 者,当属木纲会。关于木纲会,上一节已有详细介绍。这里要再加说明的则是,该会虽向所有董氏族人开放,但只有他们是竹木贸易的从业者,并且愿意交纳会费,遵守会规才能加入。纲会会员有自己的 经济 活动,由他们集资形成的会产,也只供他们自己消费,如每年四月一日祭祀萧公时的宴会等。更值得注意的是,1947年以后,木纲会在国民党政选制度和外部势力的影响下,分裂成为萧公会和知行会两个组织,董姓经营竹木业者因此形成了两个集团。而知行会又是当时乐安南部大土豪王兆麟所组织的同名组织在流坑的分会。根据档案记载,至1949年董姓在该会的成员达88人[25]。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木纲会组织不仅不是一般意义的群会,而且实际上跨出了流坑董族的范围,成为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群体,也与族会形成了更为鲜明的反差。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所以比较而言,群会与宗族的关系相对分离,它更接近于近代意义上的会社组织。也可以说,族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会社,而群会则是按照神缘、业缘和地缘结成的会社组织。所以它们的成员资格、活动 内容 和组织实体都非常清楚,与族会形成了较明显的对比。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强大的宗族引力场中,流坑的群会还多少未能同族会严格区分开来,它们与宗族的密切联系及其基本功能和族会仍有相似之处。这突出表现在,群会的成员总体上还限制在各房、族间,他们通过彼此合作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宗族生活中经济、宗教等方面的需求,为宗族建设服务。还以木纲会为例,长期以来它不仅是流坑董族垄断乌江竹木贸易的工具,而且组成该会的那些商人士绅,事实上也正是清代流坑宗族的支柱。反之,木纲会的经营,也极大地依赖于强大的宗族力量对其垄断经营的保障。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实为清代流坑两种会社的异中之同。在这一点上,流坑的会社和当时江西城镇地区和外省诸如徽州地区的农村会社有显著的差异,江西城镇会社多是异姓的组织,已经从宗族共同体中游离出来,而徽州在同姓会社之外,也有大量异姓会社组织存在[26]。这反映了江西农村地区宗族组织之特别强固,也说明江西农村的经济结构更具对本土的依赖性。
仔细观察流坑的族会和群会,特别是二者内部存在的微妙差异,我们可以为流坑的会社组织理出一个逻辑的过程,即先有族会,后有群会。从事实上看,流坑群会的出现和兴盛晚于族会,从道理上说,也有其必然性。族会是宗族组织的自然外延,在宗族组织最为强固的时期,宗族的整体性原则在会的组织和运作过程中当然会较多地发生作用。可是随着宗族内部的分化,血缘凝聚力的松弛,宗族的整体性也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受到浸蚀。体现在会社组织上,就使族会难以进一步发展甚至衰落下去。这从下面这件事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民国初年,流坑“庙宇多被洪水涨坏,墙垣倾圮,致生虫蠹,神像每遭侵蚀,延四、五载,难得仗义者一为修整”[27]。胤明房之拱宸门(亦该房祭祀和安置傩神的处所)也因此破落,“至丙辰冬,庙宇将倾,人过其下,恐遭压倒,”有人想加以修复,“将欲劝众来助,又恐费用浩繁,非同小可,集腋难以成裘,而公众别用派数为难,”最后还是由士心会的几个人集资重建,才告实现[28]。“难得仗义者一为修整”和“公众别用派数为难”,清楚地说明了宗族公共建筑难以修建的主、客原因,也说明了流坑宗族组织逐渐衰落的深刻背景。如果我们想到义助、“派数”等正是族会的基础的话,那麽,族会衰落的原因也就不言而喻了。当然,在较早的时候,在宗族观念的约束和影响下,族中比较富裕的一部分人还有可能以捐资起会的形式来维系整个宗族组织,这就形成了族会的另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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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的松散,另一面就是个体的凸显,所以有群会的逐渐发展。当族中的一小部分人不是以会的形式把资产献给房族,而是留给自己的群体时,群会便从族会中独立出来,并且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流坑,木纲会地位的崛起,是一个最好的证明。我们已经指出,包括群会在内的流坑的各种会社组织,主要都是为宗族的各种事物服务的,但二者之间毕竟有重要的不同。族会完全是宗族的职能组织,而群会则是不同于宗族的具有特殊利益和旨趣的群体。群会的出现,是乡村社会多元化的表现,它既有有利于宗族事务的一面,同时也意味着对传统宗族组织的一种潜在的离散。因此木纲会这样的会社最终会以宗族组织破坏者的角色出现,也不是偶然的。所以,流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清时期会社组织如何从发达的农村宗族社区中生长起来的良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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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邵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