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3)
2015-03-27 01:02
导读:四、义会与利会 义会和利会是流坑会社组织的又一重要区别。 如果说族会和群会的划分主要着眼于会社同宗族组织的关系,那麽义会和利会的分别,则是
四、义会与利会
义会和利会是流坑会社组织的又一重要区别。
如果说族会和群会的划分主要着眼于会社同宗族组织的关系,那麽义会和利会的分别,则是基于会社建立的基本动机和利益关系。在很多场合,会社组织之所以成立,都是为了确立一种基金以保障成员的特定活动和收益。这种共同的动机中间,实际上隐含着重要的差别,由是而有这里“义”、“利”的分类。“义会”一词,明代即已见于流坑 文献 ,它是指那些会员集资建会的目地是公益性的,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直接的物质报偿和 经济 利益的会社。但在流坑,还可看到许多其成员主要是为了获得个人实际物质利益而组会的会社,对应于义会这个名称,我们不妨称之为“利会”。
义会的典型,如养正会、育婴会、桥会、船会、祠祭会等均是。这些会的发起和捐助者起会之后,所有会产不再是本人的私财,所以他们没有直接的物质报偿和私利可言,起会也因而被看成是一种热心公益的善举。如前所引,流坑大宗谱载万历元年重修敦睦堂和育贤楼所花费的千余金中,大部分“皆丁粮派出,义会乐助”,“义会乐助”四字,把它们的性质揭示得十分清楚。所以,义会和一般宗族组织内部的公众集资或部分成员的捐产活动在本质上也并无什麽区别(请试以船会与下面“义捐”资产设立义渡的事例比较)。所不同的,也只是它们有“会”的名目而已。在流坑,义会的出现与宗族共同体内深厚稳固的宗族意识密不可分,而明后期董燧等人确立的捐产附祀制度对此 影响 尤巨。董燧等人在新建的大宗祠中特设彰义堂,专门祭祀那些向大宗祠及宗族公共事务捐助一定钱财的人士。此举随后在流坑的各级祠堂中形成一个系统,大大促进了董族族众输产济族的热情[29]。义会的起会者无疑有他们的利益追求,那就是期冀宗族强固繁荣,和个人由此获致在宗族、社区中的地位与声望。在某些事例中,义会捐建者的子孙可以在祭祀时获得少量的胙肉,但很显然,这一作法的表彰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义会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流坑发达的宗族组织对会社的强大引力,更反映了义会的基本性质。在流坑的社区生活中,义会是宗族内部财产再分配和强化宗族组织的一种基本的形式。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利会最突出的例子,则无过于清代以来出现的诸如武英王庙等庙会和士心会等诸多按股集资,到时受益的会社。股份是产权从而息入的体现,故无论这些会还有什麽其他的目地(包括部分公益目地),其为利而设的基本动机都是显而易见的。又如木纲会,它的成员之所以参加该会,首先是为了获得商业上的保障和利益,而不是热心公益之举,目地非常明确。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流坑成立利会入股时,股份被称为“会”,如“一会”就是一股,“二会”就是二股。会即股,股即会,这是对利会的最好的界定,没有比这更能说明利会便是股份制的利益集结体的特点了。也正因为此,会的成员资格也可以出卖和典当。以下几份流坑契约可以为证[30]:
1、立卖会字人本房雯家珍,今因手中无银 应用 ,自情愿将自手置有真君会一名,今七股所得一股会出卖,尽问亲支连业人等,俱称无银,不愿承交。今凭伢人召到本房绚八内名下承买,手内国币四元五角。其价银当于执契之日一并而相交楚,不欠分厘。日后二家得返退,恐口无凭,立卖字为据。
立卖字人本房雯家珍 在场人麟四 齐三 仝押
代笔人元庆 民国二十八年己卯三月立
2、立卖会字人本房烈四位,今因无银应用,自情愿将自手置有新罗(傩)神会一名,今卖到本房柑六叔名下手内贰 文正,其银当于立契之日一并两相交楚,不少分文。恐后无凭,立卖契存据。
立卖会字人 烈四位(花押) 说合人 籣三位
代笔人 自书
同治八年己巳叁月 立
3、立卖契字人下巷佛腊利兄弟,今因无钱应用,自情愿将父手置有仰山庙五月初七日大子子(会)乙名,坐七班立名佛一老爷,今将此会出卖,除尽问亲支连业人等俱称无银,不愿承交,进凭伢人召到龙巷绚八兄名下,向前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银 两整,其会未卖之先,并不重行典当,如有来历不明,出手人自管明白,不干承买人之事。所作交易,俱系二比情愿,故无抑逼,又非准折债欠之类。一定后,二家不许返悔,悔者依条抽罚价银一半,以不悔人用。仍不破此交易。恐口无凭,立卖契为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立卖契人 下巷 佛腊利兄弟(花押)
在场人 老瘦 仝押
代笔人 兆洪
民国七年戊午四月 立
4、立当字人本族西屋下瑛龙孙位,今因手中无银应用,自情愿将自手置有真君会乙名,今将此会出卖,实当到本族龙巷绚八老爷名下,实当三七洋边伍元正,其息边,满利乙元正,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任凭执字到会。恐口无凭,立有当字为据。
立当字人本族西屋下瑛龙孙位(花押)
在场人 攀六 寿祥 同押
代笔人 寿珍
民国十七年戊辰二月 立
5、立收单字人本族龙巷绚八,
内今收到本房家珍所以典中岸洲行山会,名同真君会,今得行山田一小股,所典字失去,典字边四元,至今收到本房家珍边,亲手一并收清,不少分厘,如有日后寻出典字,不得为凭。恐后不得行用,立收单字为据。
立收单字人本房绚八内O
在场人 (人+科)一
八 仝押
代笔人 麟七
民国二十八年已卯三月 立
会员的资格(股份)又是可以继承和分割的。如有一份民国十九年三月立的分关文书中,当事人叔伯兄弟三人各自分得的财产就包括:董绚八:老官会一名、初六太子会一名、铳会一名; 董(系+科)一:财神会一名、初八大子会一名、本房禁牛会一名; 董(系+科)八:真君会一名、初二太子会一名、港背会一名。
为了更好地说明 问题 ,这里还可以举出一个反面的事例: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流坑董氏族中“杰士”29人,“通请合族募书乐助,制买田产”,以设义渡。为此而立的“董瑶石义渡碑记”中明确指出:“所施乐助无论多寡,均属义捐,非□(属?)起会。后之子孙,不得以有分无分之说,致启争端。故买田文契亦只载瑶石义渡承买,无舡会字样,所以绝觊觎,杜争畔也”[31]。本碑所说“非□(属?)起会”,“无舡会字样”,是要申明此次集资的公益性质,作为其对立面,“会”在此实际上指得就是我们所说的利会,二者的区别非常明白。
中国大学排名 可见,利会的本质特征,是会员对会产具有私人产权、后世子孙仍可享受股份式的物质回报。上述碑作者如此强调义渡不属于利会,说明时人对此是有清楚认识的。所以,尽管在实际上义会的发起、参加者不可避免地会具有换取 社会 收益的深层目地,而利会会员也常常有单纯物质利益之外的其他动机(象上述庙会本身就具有宗教崇拜的功能,舡会即船会,亦为济渡而设),甚至做出与“义会乐助”相同的公益之举,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从根本上说,利会是宗族内部部分成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从上举碑文还可看出,到清代前期,利会在当地已经非常普通,甚至成为会的支配性形态,因而此碑要特别郑重地否认义渡属于“会”的范畴,与之划清界线。我们在流坑收集到的清代后期和民国所有有关会的契约文书,都是利会性质的,更充分说明此时利会已经是会的主体或者本质表现。显而易见,利会对义会的逐步取代,也是一种会社组织的 发展 逻辑。
义会、利会的划分,与族会和群会是一种什麽样的关系?严格地讲,它们之间应是一种既不完全对应,又不完全交叉的关系。由族会的公共性所决定,它们基本上均属于义会,但群会则不然:它们大多具有明显的利会的性质,这一点只要比较一下本文有关讨论中所举诸会的一致即可明白。但至少在逻辑上,在流坑这样一个宗族组织十分发达的地方,不能排除有些人会以群会的形式来从事宗族建设和公益之事,而不是以此来谋求股份式的利益。上述诸神庙会的早期,可能就是这样。士心会的“乐善好施”,也透露出一线消息。尽管如此,在流坑我们看到的此类事实毕竟是很少的。所以大致上,义会与族会、群会与利会,是两组基本对应的范畴。
中国大学排名 既然存在着这种对应关系,以上对族会和群会的有关 分析 ,都可以适用于本节所述的这两个类型的会社。由此,利会与群会在清代前期的同步发展也就不足为奇,而利会对义会的取代也更加易于理解。但从义会和利会的变化来看这种取代过程,我们可以更明晰地认识流坑会社组织的特性和发展的内在逻辑。明清流坑会社的发展,既是其与宗族组织从相互补充到逐渐脱离的过程,同时也是其财产关系和利益主体从族众整体向特殊群体转移的过程。上已指出,会社实际上乃是一种基金,认识流坑会社组织的关键,不是它们的成员或形式,而在于它们的财产属性和受益者。故而这后一方面,其实是更基本的变化,它有助于理解会社组织从族会向群会的转变。当宗族共同体的聚集能力逐渐减弱,会社组织的财产关系和利益主体便出现了独立的倾向,由此而产生的“义”、“利”之别,遂构成明清会社组织变迁的又一内涵。尽管流坑会社组织的这种变迁还远不能说彻底改变或动摇了董氏宗族组织的基础,但是无疑它们孕育着某种不同于传统宗族组织的社会关系和组织原则,提供了新的制度发展的可能。
五、结语:会社、宗族与社会变迁
明清时期江西 农村 的会社,是宗族和社区成员为了特定事务而广泛确立的一种契约型组织。其成员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但也享有一定的权力和收益。这种收益有时是物质性的,有时则是心理性或社会性的。但在这个基本点上,会社组织的规模、形式、性质、行为方式和影响可以有非常大的差别。在流坑村,清代前期会社组织有一显著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繁复多彩的图画,并使社区的社会结构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认识它们的关键,在于会社与宗族的关系,以及会社的财产和利益主体。这是体现它们功能与性质的要点,也是会社组织逐步变迁的轴心。正因为此,我们就看到了从族会到群会、从义会到利会的发展逻辑。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明清时期的流坑村,会社组织主要是作为宗族的辅助性功能组织出现的,是适应社会变迁,巩固和发展宗族组织的一个重要途径和体现。而在近代,当宗族组织衰落以后,会社也在逐步收缩。因此,会社组织仍然与宗族这个母体有着难以剥离的密切联系。有学者把会社组织定义为“跳出家族范围、追求基层社会达到安定的社会组织”[32],似乎并不全面和准确。这个基本事实,从一个方面体现了 中国 农村宗族组织强大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但同时,它们确实体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组织原则,也在酝酿、萌生着将会改变和解析宗族组织的变化和发展的可能性。因而深入 研究 会社组织,实为认识这一时期农村宗族制度和社会结构发展、变迁和演进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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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邵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