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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九五”计划提出,我国“到2010年,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五”计划明确规定了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原则。“十一五”规划郑重提出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勿庸置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从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公平社会应当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受民族、性别、职业等等的差异而受到歧视和限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果把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范围外,农民基本生存权利都不能得到社会保障,和谐社会无从谈起,社会再发展,也无法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以人为本”只有在和谐社会中才能得到体现。公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谐,是和谐社会的真实体现。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如果没有一个包含广大农民在内的从养老到医疗、失业等项目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就会缺乏坚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或者说,离开了这个坚实的基础,和谐社会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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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障制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绝不能回避。公平与正义、协调与有序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必须做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
1.加强立法工作。社会保障立法先行或依法推行,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现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很重的“非法制化”色彩,也没有体现出其公平与正义性。作为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工作和程序,把广大农民纳入由国家所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之中,把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强制农民参加农村社会保障,使农民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性缴费的转变。要公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村社会保障的原则、性质和组织结构;规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办法;规定政府扶持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方式等等,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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