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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绝不能回避,应做好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和谐”是中国传统哲学文化的一个重要范畴。和谐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什么是和谐社会?尽管人们对和谐社会划分的标准不同,但对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认同上基本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①公平与正义、协调与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建立和谐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大同小康”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美好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的社会,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不会因为他的地位、职业、出身、年龄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推行的是“一国两策”作法,即“对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农民是另一套政策”。社会保障的“一国两策”实际上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以外,广大农民没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到目前为止,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初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只有少数地方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到2003年止,我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到农村人口的10%。我国于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04年6月,覆盖9504万农业人口,实际参加人数6899万人,共筹集资金30.2亿元。至2005年1月底,中国只有8个省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1206个县(市)。在已开展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有473.3万村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这些数据说明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内容单一,与城镇居民保障水平相比有天壤之别。据2004年劳动部和民政部统计年鉴显现“城镇劳动者(包括私企、个体、离退休人员)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1765元,而农村劳动者仅有14元,城乡比例高达126:1这是城乡差距比例最大的领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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