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金融的现状及政策分析(1)(4)
2015-04-22 01:14
导读:(二)逐步推进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 确立非正式金融的合法身份是促进农村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非正式金融,允许非正式
(二)逐步推进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
确立非正式金融的合法身份是促进农村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非正式金融,允许非正式金融参与金融市场份额的分配,正确认识正规金融和非正式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使其经营活动从“地下”转到“地面”上来。另外,要扶持和促进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还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条件,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它真正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平台上与正规金融进行平等竞争。对农村非正式金融的扶持和认可,绝非让其放任自流。政府在承认非正式金融合法身份的同时,应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明确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使其在自我约束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首先,必须明确农业保险既不同于民政部门的救济救灾,也有异于一般商业性保险的最大收益原则,其本质是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因此应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其次,要加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财政应对农民、农村企业所交纳的保费以及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第三,建立农业保险基金。鉴于政府可能难以承受巨大的农业保险补贴负担,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第四,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原保险提再保险支持,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不违背商业保险的利润原则,也有利于风险的分摊,还可以通过间接参与的形式避免政府“寻租”。第五,必须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的问题,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及其参与各方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四)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政府担保体系为农民提供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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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担保体系方面,尽管我国已全面启动社会信用工程,但目前提供的融资数额远不能满足农村信贷的现实需要。我国可以仿效美、日的做法,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体系制度。可以建立合作制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由政府、银行和地方农户共同提供。担保机构是一个合作制组织,主要向本地区的农户提供贷款担保。由于担保机构是地区性机构,并具有独立的经营权,所以能够发挥担保的信息和成本优势;同时,由于地方农户参与提供担保资金,所以这些农户都有冬季区共同监督接受贷款的农户。农户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可以起到“互保”、“联保”的作用,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由财政出资并进行及时补偿,可保持基金的动态平衡;该基金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专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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