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3)
2015-05-13 01:39
导读:注释 [1]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 [2]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80)和有些
注释
[1]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
[2]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80)和有些地方的大牲畜集上,职业化的中人或代理人的确是成批地出现了。在这些地方,交易最需要的不再是人格化的担保,而是对行情的熟悉、对标的物的了解以及高超的交易技术。
[3] 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参见Calabresi and Melamed 1972。
[4] 我倾向于从人口压力寻找从分成租佃到定额租佃,再到永佃和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宏观原因。我猜测,一田两主、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立,是 中国 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压”出来的。人口压力的增大,人口密度的增长,使得土地生产要素越来越稀缺,从而产生了一田两主这种分化出更多权利束来充分利用劳动力、减少土地要素稀缺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在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发现“一田两主”的报道,可能是那里的人口压力还没有达到中国这么大的程度。人口压力下的技术变迁,见Boserup,1981,人口压力下的制度变迁,见Hayami and Kikuchi 1981;关于中国农业史上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雇工经营制、分成制的衰落与定额租制的兴起,见赵冈和陈钟毅,1982:255-257,35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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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赵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