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3)
2015-05-13 01:40
导读:注释 [1] 使用耕地面积=占有耕地面积+典入耕地面积-典出耕地面积+租入耕地面积-租出耕地面积。 [2] 在我们调查的村庄里,如何桥村,当地就有解
注释
[1] 使用耕地面积=占有耕地面积+典入耕地面积-典出耕地面积+租入耕地面积-租出耕地面积。
[2] 在我们调查的村庄里,如何桥村,当地就有解放前“贫农不租地,中农才租地”的说法。其原因,据解释是“地主怕贫农租地种不起,把地糟蹋了;中农家里有车,能租地”(《清苑县何家桥 经济 概况调查实录》,1987年访谈记录稿)。这说明经济条件对于租佃能否成立是十分重要的。
[3] 上述清苑分成租佃方式的特点,参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 社会 科学 杂志》第七卷第一期,国立中央 研究 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6年3月出版,第27-28页。
[4] 参见魏泽瀛《五十年前华北农业情状的一个观察》,载天津益世报 农村 周刊第99期。转自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第25页。
[5] 我们把东顾庄、何桥、李罗侯3村与固上村分开统计,是因为前面3村的调查表设计与固上村不同。前面3村的调查表在“租入耕地”、“租出耕地”两项 内容 之下,均各只有面积、粮租额、钱租额3项指标,这样当某户的租入、租出耕地中既有粮租,又有钱租时,就无法确定其中有多大面积是收粮租的,又有多大面积是收钱租的,因此只能从总数中剔除;又有的调查表在租入租出面积之下未写明租额,无法确定其为粮租或钱租,也只能剔除。固上村调查表的租入、租出面积是按粮租面积、钱租面积分别开列的,每项下再写明租额,因此每户都可以将粮租和钱租分开统计。但当某户既有粮租,又有钱租时,户数不好 计算 ,为使两种租地面积的统计尽量完整,在表5中我们未对户数指标进行统计。还需说明的是:表4之所以只统计租入耕地,未统计租出耕地,是因为调查表中“租出耕地”项下多数只有面积,没有租额,只统计少数有租额的意义不大,也难保证结果真实。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6] 以上均为长、短工合计。这里有部分重复计算,因为雇工户中有的户既雇长工,也雇短工;出雇户中有的户既出雇长工,也出雇短工,不过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很多。
[7] 从逻辑上说,除出租土地的地主外,其他地主和富农均应雇工,否则不成其为地主、富农。但在我们研究的这4个村庄,有的富农户没有雇工数据,反映在汇总统计中就是有的村富农的雇工户数少于富农总户数。例如河北省统计局汇总的1946年固上村调查资料,总计有富农13户,其中雇长工户3户,雇短零工户3户,即使不考虑雇长工的户有的同时还雇短零工的情况,二者加起来也只有6户,说明至少有7户富农没有雇工数据。该年何桥村的资料也有7户富农没有雇工数据。固上村的情况因现存分户卡片已经不全,无法 分析 其中原因。何桥村7户富农没有雇工,从分户卡片看,他们的土地都比较少:7户中1户有地64.45亩,全家6口人、4个劳动力(男3女1);4户土地不足30亩,2户不足20亩,各户均至少有1个男劳力。这种情况,在当地完全可以自耕而不需要雇工,按其实际经济地位应属中农;之所以被定为富农(土改定案成分),可能是在土改前3年中曾经雇工,当然也可能是户资料卡片漏载雇工数据。为尊重资料的原始性,我们在统计中未对这些没有雇工的富农户的成分加以改变。表11中富农总户数63户,但雇入长工和短零工的户数合计只有60户,就是这个原因(因这两项合计有重复计算,故只比总户数少3户)。
[8] 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第40页。
[9] 三十年代初清苑地区通行的货币有银元、铜元和纸币(即“国币”),1935年11月货币改革后通行法币。其时“国币”(法币)与银元每元大体等值。按照当时保定地区几种主要农产品(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小米等)的零售价格与1957年相同农产品的零售价格比,三十年代初银元或“国币”(法币)与五十年代人民币的比值约为0.55∶1。这只是为说明 问题 方便所做的粗略估计,并非两种货币间的精确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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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6年3月出版,第41页。
[11] 张培刚调查的1935年短工平均日工资,播种、中耕与间苗、灌溉3种(张称之为“通常工资”)仅约为1930年的70%,秋收为59%,拔麦为47%,割麦为41%(上引书第43页)。我们的1936年数据没有如此大的跌幅,但下降的趋势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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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史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