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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一)——传统农业与

2015-05-15 01:30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一)——传统农业与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关于小农 经济 的界定,学术界有各种表
    关于小农 经济 的界定,学术界有各种表述,[37a.41.85b]观察角度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基本精神大体一致。小农经济是农业领域的与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最本质的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个体家庭之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它生产资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权。小农经济经营规模狭小,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生产的基本目的,小农业与家庭手 工业 相结合,受 社会 上占主导地位生产关系的支配,对地主.乡族.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依附,既脆弱又顽强,易分化亦易再生等等特点,均由此而派生。根据小农与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小农经济可以区分为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份地农经济等。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经济,是指自耕农而言。[21]自耕农是典型的.但又是狭义的小农经济;不应以此否认佃农.份地农之为小农经济。又有的学者把“经济地位上升的,雇佣长工以及生产有相当剩余的富农或经营式农场主”作为小农的一个阶层,[93a]或者把地主和自耕农.佃农并列为“小农家族经济”的三种类型[83],都背离了小农经济的 科学 界定[56]。

中国 小农经济形成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春秋以前尚盛行集体耕作的耦耕方式,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推广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成为可能,小农经济由此出现,封建地主制亦由此形成。[52a.57]也有不少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并非封建社会所专有,它存在于从原始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时期的不同 历史 时代 中。[68.85b]亦有人根据我国考古发现, 分析 了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周代耦耕是 农村 公社中拥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农户之间的协作,春秋战国铁器的推广只是加强了小农经济的独立性[34a]。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确实形成于战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诸特点,也是战国以后才逐步显露的,因此,上述分歧对我们所要谈论的主题来说是无关宏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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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农的构成与身份

我国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可以从生产关系和生产结构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即地主制下小农的构成和身份有关。

我国地主制下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和佃农,不同于西欧中世纪主要为份地制农奴,这点各家意见大体一致。有人认为还应包括依附农。[17]不过所谓依附农实际不过是对地主有着比较严格关系的佃农,有时还包括部分自耕农。

我国封建地主主要采取分散租佃方式经营其土地,佃农是地主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中国古代佃与西欧中世纪农奴有明显区别,它从未拥有固定份地,向地主交纳的是实物地租,由于地主制下 政治 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可比买卖,地权经常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佃农并未对地主形成固定的.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且主佃间的依附关系在封建社会后期愈趋松弛。对这个 问题 ,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或接近[67]。但有些学者(如傅筑夫)认为佃农与地主只有契约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84b]。魏晋封建论者则只承认魏晋以后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秦汉佃农被认为是古典式的自由佃农。[42]有些学者针对这种观点作了批评,指出汉唐间封建租佃关系的主流是隶属性严格的租佃制,这时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的佃农,但这只是反映了佃农中人身不自由程度的等差。唐宋以后契约型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但主佃双方仍非平等关系。主佃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既可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亦可仅靠传统来维持。[58]不过,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似乎有一个先是逐步强化,而后又逐步削弱的过程,有些学者着重论证了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佃农人身依附关秒的全面松解。[3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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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又经常存在数量较多的自耕农,每一新王朝初建时尤其如此,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之一。[67.36.54]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对自耕农的身份则有不同看法;这些不同看法是与对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认识相联系的。分歧的焦点,一是他们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呢?还是国家佃农;二是他们是自由农民呢?还是非自由农民。

封建土地私有论者无不认为自耕农拥有他们耕作的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向国家交纳的是赋税而非地租。这也就是通常理解的“自耕农”,可不多说。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的理解不同,如郭庠林认为自耕农占有的耕地是国家给予的,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农民开荒,从而向农民征收赋役,封建国家仍可任意处置这些永业田。因而永业田属国家所有,自耕农只有世袭的使用权,他们实质上是国家佃农。[77]也有认为中国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既是直接生产者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又是封建国家占有剩余劳动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即兼有两者特点的变态封建所有制,[76]庞卓恒也有类似观点,认为国家编户制下的个体农户,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但最高土地所有权或支配权仍属国家,其突出表现是编户农民征收与地租合一的赋税和劳役。[61a]

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下自耕农是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私有制论者中的某些人,也有魏晋封建论者,后者把战国秦汉时代的自耕农视为古典时代的自由农民。主张自耕农为非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国有论者,也有封建地主私有论者,前者如王毓铨,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农民被编制在官府的户籍中,什伍连坐,不得随意迁移,为官府纳粮当差。差粮征发实际以人户为本,被征课者人身隶属于皇帝,其土地可称为“当差地”.“粮饭地”,其人身无“自由”“独立”可言。[7]后者如汤明,指出“户籍制的目的是为了征役,因而必然把土地占有和人身奴役连锁在一起”;“力役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是广大小农最沉重的负担,这种以劳动的 自然 形态而提供的力役体现着极大的人身束缚”。他反对把编制在封建政权户籍制度下的小农称为“自由农民”。[27]杨国桢则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质来论述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虽不能称为国家佃户,但封建私人所有土地上也包含了乡族和国家的部分所有权,赋税既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实现,也部分带有地租性质。“专制国家在自耕农土地上攫取了部分地租的转让,显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存在,自耕农随之而来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因而也就存在一定的封建依附关系。在这层意义上,他们又不是自由农民”。[53]针对魏晋封建论的观点,李根蟠指出:“古希腊罗马的公社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间解体的,这是自然发生的公社,公社解体后出现的是自由村社社员演变而来的自由小农。我国古代公社是春秋战国之际解体的,这时我国进入阶段社会已久,公社发生了质变,已打上剥削和压迫关系的深刻烙印,公社社员已不是自由身份的社员,公社瓦解后出现的自然是对封建国家存在严重依附关系的自耕农。”[34c]战国秦汉自耕农与其说象希腊罗马的自由小农,毋宁说更象我国唐宋自耕农以以后的自耕农,从赋与役之比重看,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比后者更甚。看来,虽然应该承认地主制下的自耕农是小块土地所有者,但把它们等同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由农民或西欧中世纪晚期摆脱了封建依附 关系的自耕农,都是不妥当的。不过,随着封建地主制的自我调节,封建社会晚期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完整,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也有较大的松动,不少学者对此均有论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关于自耕农.佃农和农奴地位优劣之比较,胡如雷的分析颇有代表性。他认为自耕农优于佃农。因为自耕农农拥有私有土地,承担课役而不必交租,在经营相同面积土地的条件下,自耕农会比佃家多占有一个净租量,不但可以改善生活,而且可以投入再生产。与此相联系,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赋税量)]可以比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地租量)]低,最高耕地限量可以比佃农的最高租地限量高,因而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生产集约化程度可以更高,由于耕种自己的土地,利用土地时能长远打算,注意提高土地丰度。但自耕农经济比之佃农经济更不稳定,除了经济上的孤立性和经济力量的薄弱以外,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役的增减幅度远远超过私租的增减幅度。中国的佃农则优于西欧的农奴。因为佃农避免了比较原始的劳动地租,比农奴有较多的人身自,刺激了生产积极性,招佃竞争又可导致剥削率下降等。但比起份地制下的农奴,在经济上缺乏保障;地主不关心佃农劳动力的再生产,总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地租剥削率;而地主夺佃.改佃时,又掠夺了佃农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提高土地丰度的成就,妨碍了农民 发展 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而总的来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优于西欧中世纪的农奴经济。[67]任何事物都有正面和负面。有的学者强调了负面,对中西小农经济的优劣提出相反的意见。如傅筑夫认为领主经济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其剥削率以不打破农奴经济的再生产为度;地主经济则不以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受任何限制。自耕农赋锐负担亦不比佃农轻。[83ab]李运元也强调我国作为封建经济细胞的个体农户受剥削比西欧农奴重,由引造成两千年来小农经济的剧烈波动和极不稳定。[31]刘昶则认为中国的小农经济不同于西欧庄园制大生产。小农经济(按指自耕农)必然要分化;封建化是在小农分化基础上实现的。西欧完成了封建化,形成了庄园经济;中国没有完成封建化,小农经济仍广泛存在。庄园经济能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集中人力物力,发展公共经济,扩大再生产,实行进一步分工,因而优于小农经济。中国则因不稳定易分化的小农经济之广泛存在,而陷于治乱兴衰的轮回之中。[21]针对上述一些观点,马克垚指出西欧庄园也是小生产,而不是大生产: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可能没有限度;中国佃农和西欧农奴都无土地所有权,很难说谁的土地更有保障,谁受的剥削更重;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地位往往不如佃农,这就是历代投存荫冒之由起[3]。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关于自耕农和佃农的比例,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唐以前自耕农占主要地位,中唐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进一步发展,佃农逐渐占居主要地位。近代则有“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富占有70-80%土地(按,由于地主主要实行租佃制,设佃农与自耕农经营规模相仿,则佃农亦应占总户70%),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只占20—30%土地”之说。晚近的一些 研究 动摇了这种看法。宋代的情形,漆侠《宋代经济史》估计佃农(“客户”中的主要部分)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北宋初为40%,以后逐年下降,最低是神宗熙宁年间的30%,转而回升,南宋初为36%。南宋末达45%。自耕农(“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北宋时约占50%左右,南宋时有所下降。崔莹引用了这种意见。[79]冯尔康则认为宋清自耕农约占农村人口1/3,而自称这是比较保守的估计。[18]章有义对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地权分配作了重新估计,指出:“大体说,无产户占乡村总户数的30%至40%,在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60%,中贫农占40—50%。”,这和1091—1099年客户占总户数32.33%的比例基本一致。章氏呼吁要正确估量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他认为在地主所有制下,对地权分配长期起作用的两个基本因素是土地买卖和遗产多子均分制,前者促进地权集中,后者导致地权的分散。此外,农民起义和新王朝保护小农政策也促进了地权的分散。种种长期和短期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于是在长期上,整体上形成地权的阶级分配的某种常态,即地主农民占地的比率大体稳定。[82a]当然,这种长期趋势的大体恒定是通过经常的变动不居来实现的,而在不同时段和不同地区呈现不平衡。如王朝初期自耕农较多,王朝后期佃农较多(这大体与土地兼并的周期变化有关);近世北方多自耕农,南方多佃农(杨国桢以在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封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变动态势来解释它[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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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自耕农始终大量存在,数量甚至往往超过佃农,这种社会还能称为封建地主制吗?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正是根据章有义的文章导出否定封建地主制存在的结论的。[94b]这是对章氏观点的一种误解。国内也有学者认为“自耕农是一个与地主佃农没有本质联系的社会集团”。[18]战国以后的自耕农经济当然不同于地主经济,但它并非游离于地主经济体系以外的经济成份。吴承明曾指出封建社会里存在着本质的.非本质的和异质的东西。[38e]封建地主制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可以把本质的.非本质的.异质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在地主制经济体系中,正如佃农和地主相互依存一样,自耕农和地主也是相互依存的。自耕农的分化为地主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土地和劳动的来源;地主家庭的析产和破落又不断补充自耕农队伍。说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不单单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而且是它必然的伴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 所有制形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34c]另一方面,不论自耕农经济或佃农经济,其发展均受地主经济的制约。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性质正是由这一点决定的,而不在于佃农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正如奴隶制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奴隶主经济所占的支配地位,而不在于奴隶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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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叶茂 兰鸥 柯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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