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怪胎——村务管理委员会(1)(2)
2015-06-16 01:06
导读: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问题: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到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比较简
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问题: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到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比较简略,而一些地方的法规也只是规定了一些略微详细一点的办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本就不易规范的工作,没有规范的方法,很难产生真正反映村民意志的村民代表团体,这样底子打不好,以后的选举委员会产生,村民代表会的议政和参政,都无法规范操作。《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由谁主持,如何推选却没有规定。从目前我国省级立法来看,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多由上届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主持,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不会超过十人,少的只有三人。加之对于怎么推选绝大部份省份都没规定清楚,只有极少数省区规定为投票,有的明确是由村民代表投票。这样各自为战的结果是,许多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么是上届村委会成员,要么就是乡镇与上届村委会信任的人。总之,这样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方式不仅不够规范,而且作为一个组织村民选举的临时机构,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基本上是没有。在实践当中,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角色确实有些微妙,因为一方面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推选出来的,另一方面却易受到乡镇政府和上届村委会或者村党支部的控制。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或者是在想当选的村民的意志之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能有种种不作为,比如不向村民宣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制定选举实施方案,不及时审查、公布选民名单,甚至会出现一些乱作为、违法作为。较隐蔽的一方面还有选举委员会任用的选举工作人员——除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外的参与选举工作的人,包括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和流动票箱管理人以及投票站工作人员等,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相关工作的程序与监督乃至法律责任的缺失,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很多违法舞弊行为多是由这些人来实施的。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任用支配选举工作人员,其成员自身也受村干部与候选人这个利益共同体制约,可以说通常控制了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基本上控制了村委会选举。因此,笔者才将村民代表与村选举委员会的问题专门提出,这些看似不重要的问题其实决定着村民自治尤其是选举工作的成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关于选举中的一些具体细节问题:选举中的一此具体作法法律规定的太笼统,尤其是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委托投票问题,诸如一个人最多可以接受多少委托,如何接受委托,具体应当有所规定,尤其是目前在外打工的农民比较多,委托投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远在处地的打工都为了参加选举而千里迢迢回家是不太可能的,笔者的经验是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委托,提高参选取率,具体的作法是由被委托人和选委会一人村民代表一人,乡镇干部一人共四人,组成一个接受小组,在选举的当天共同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直接由委托人电话投票。并将此办法提前公布,选举日当天将每个被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情况由选委会当场向选民公布。另外关于秘密写票处的设立应当成为硬性的规定,要求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投票处,不得在非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以减少选举中的漏洞,提高一次选举的成功率。
3、村民参与选举的政治积极性问题。
大多数村民对选举的漠视和对手中民主权力的轻视,其根本原因不全是村民的民主意识差,而是比较看重实效的村民看不到手中的民主权力的真正作用,主要是我们对村委会的管理存在缺陷。笔者在一个近万人的村子曾经发放过粮食直补款,原打算用三天的时间,结果只有用了半天的时间,就基本发放完毕,其中道理很明白,村民的积极性来源于和自己的利益相关性。村民自治怪胎的产生只是明显地从低投票率的角度反映出了农民对村民自治选举的参与积极性问题。另一个重要方面,高投票率也不必然表示村民选举参与积极性高,因为有的地方看似调动起了农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其实是基层政府或村中的精英运用各种权力力量或者策略技术调动起了农民与其真实意愿或利益不相一致的异化了的积极性。当前村民自治要想取得农民的认同和真正的积极参与,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解决农村实际的治理问题,如何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力发挥问题。这样首当其冲的就是村委会的管理,当前的主要矛盾在于我们的村民自治无法让村民顺利行使其民主权力,村民感受不到当家作主的感觉。村民对村中事务的民主管理主要集中在村级财务、各业承包、宅基地发放、土地问题等几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在于村级财务,虽然我们各级都在抓村务公开,而且有了许多成效,但是当前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查帐——往往成为一个新人竞选村委会主任最重要的砝码和号召 村民的旗帜,为什么?其背后就是反证了我们村委会管理尤其是村务公开存在的巨大问题!我们的一些工作是走了形式,玩了花架子!如果说民主化的设计者们关心的是如何对农民进行民主化的政治训练,那么农民关心的就是个人利益的维护和生存机会的扩展。让一个对村中事务毫不知情或者说想知情通过正常的民主程序而无法实现的村民去相信手中的民主权力有多大本身就是一厢情愿,更不要说让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除了诉讼、上访别无他途的村民对村民自治真正有多少热情!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如何让怪胎不再出生——杜绝村务管理委员会,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对策。
1、迫在眉睫的选择,一是加强对村务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最大限度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已经产生并正在运转的村务管理委员会,既然产生了就有其存在的基础,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取消,我们要做的就是重点加强对这些管理机构的监督,尤其是对日常工作中易出问题的财务、土地、宅基地等问题的监督,并注意在任干部的思想动向,防止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拉帮结派,打击异已,为今后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带来隐患。二是修改村民组织法,减少操作中的漏洞。具体地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出台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或者至少要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对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条款加以完善,尤其是对村民代表的产生、委托票、流动票箱使用、秘密写票处的设置以及对破坏选举、贿选等不正当选举竞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条款,从法律法规上堵死怪胎产生的途径。
2、近期的选择就实行上下统一的机构改革,改变政府运行机制,改变基层参与选举的动力来源。我国当前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应当是一种理顺省、市、县、乡镇和村之间关系的“综合改革”。决不能仅仅拘限于乡镇,目前 要至少与县级和村级的改革形成配套,作为有着各种职能部门和执法权限的县级在机构改革中有着相对易于动作和改革的一面。而且县级干部超编比乡镇严重得多,带来的财政压力要远远大于乡镇。否则不要说单纯的撤乡并镇、机构精简 对短期内解决村民自治问题于事无补,既便是乡镇如一些人期望的那样实现了乡镇长直选,这样上下体制不同运转机制不同带来的问题仍然会存在,乡村的境况不可能有真正的改观,当前从南部到北部进行的一些乡镇长直选的试点出现的选举成果不能够延续下来的“孤岛”现象就是对这种期望的一个有力反证。乡村之间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乡镇不是一级功能完整的政府,其责、权、财有着严重的错位和脱节。因此要重点改革是县级政府部门将其机构延伸到乡镇,在乡镇设立各种站、所,分割乡镇政府的权能的同时,却动辄以责任状、一票否决、层层落实责任等形式加重施加给乡镇政府各种根本与乡镇职能不符的、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的行政运行机制,因为在当前的体制下,乡镇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和目标,为了保饭碗在责大权小的现实情况下,就会想方设法在村里扶持和寻找得力的村干部作帮手,甚至于不得不去找那些村干部来“顶缸”,为什么?因为村干部中的支委是草帽官,今天扔掉明天可以再戴,村干部中的村委是真正的铁帽官,没有人敢拿掉!相比之下,乡镇干部的官才真正叫做纸帽官,说不定那阵风不对就轻易地吹掉了,前几年,我的一位老同事调来才三天,连所包村的村干部还没认清,就因为一件老上访户的事情,在选择交罚款和背处分之间进行了一次艰难的选择,当时乡镇领导的话历历在耳:就是给上级一个交待,只处理村干部力度太小,不好过关!这样的工作形势下有几个乡镇干部敢放开村干部,拿自己的养家糊口的饭碗来闹着玩?因此,具体到乡镇改革,就一定要真正地将乡镇的职能定位准确,制定合理的县乡政权运行机制,调剂在经济发展上给乡镇政府的压力,把经济发展的职能更多的留给社会,让乡镇在社会服务上做更多的事情。让乡镇不再将村委会当作压力传导的末节,实际上原来乡村中的一些问题都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造成的。至于村级的改革相对而言就要容易一些,主要是高度重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环节,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普遍缺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状不容乐观,严重威胁着村民自治的发展。解决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点可以通过依靠“村民代表会议”和放手发育各种村内民间组织相结合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多渠道利用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机制增强村民利益表达的强度和机会,让农民关心自己和集体的利益,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成对两委干部事实上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有效地防止村干部对权力的滥用,还可以有效地调节或整合利益冲突,解决村民自组织能力低下、参与政治热情冷漠的问题。
中国大学排名 3、长期的选择就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调动起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农民对民主制度的理解如何,参与选举的能力怎样等都与其文化素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据有关调查,我国近些年的城乡差别呈现不断加大的趋势,农村人口的收入从总体上看,只相当于城市人口收入的三分之一。我国农村农业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仅有5.79年,远低于城镇居民水平,农民的百户拥有电话、电视机、手机的水平也远低于城镇居民,让处在一个贫穷落后封闭环境中的农民对民主的进程有着深刻而正确的认识确实是有点太难了,如何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限于篇幅本文只能简略提供几点建议。
一是要大力提高九年义务的教育的范围和力度,农民人数庞大,综合素质较低,但这并不是农民的过错,导致农民综合素质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义务教育投入教育资源分享不平等,许多农村学校的教学条件远远不是用艰苦可以表达的,仅以2000年为例,全国教育经费为3849亿元,其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为919.9亿元,占全部教育经费的23.9%,两者明显不成比例,另外在农村拖欠农村教师工资,农民子弟因交不起学费而缀学也曾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近几年虽然有所好转,但基础教育责任地方化,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体错位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其带来的后遗症依然会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继续困绕政府。 因此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重要的就是通过建立合理的中央和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分级负担制度,改变目前“以县乡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缩小地区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办学水平、办学条件的巨大差距,依法保障所有的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农民素质这种“先天不足”的状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是依法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解决我国“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制度下农民二等国民的地位问题。中国农民的民主化理念是由国家在制度层面运用行政力量、新闻媒体、舆论力量等策略性手段加强对乡村的渗透、灌输、宣传和导引产生的。因此在今后农村政策的制定,涉农部门的工作开展中,应当增加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尤其是要采取增加各级人大代表中真正农民的比例,多召开由农民参加的听证会等民主的形式让农民真正地参与 进来,从农村和社会各个层面逐步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通过多层次的民主实践锻炼,让民主意识成为农民在农村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方式,逐步认同国家灌输的民主理念并外化为民主行为。
三是村民自治的最终发展方向应当定位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不应停留在当前的以乡村治理为主的较功利的取向上,一方面从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理念看,实行村民自治,其实有着通过基层民主的建设进而逐级上推以民主建构国家体制的思路。另一方面持续的乡村治理思路会天然的强化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就会形成国家立法在不断扩大村民自治的空间,而各级政府为完成更为紧迫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又力图将“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的决定权集中于自己手中,从而不断地压缩村民自治的空间的两难选择,导致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因此中国的村民自治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让农民彻底地享有自主权和自治权,将民主化的进程在农村真正全面展开,并由村民自治,逐步推进乡(镇)民自治、县(市)民自治,逐步向城市和上层延伸,实现所谓的“合法性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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