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诺斯与马克思:对社会制度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2)

2015-08-07 01:08
导读:马克思的解释: 马克思是反对用鲁宾逊式的孤立个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来解释 社会 制度的起源的。他认为,人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契约建立的独立主体之间的
 

马克思的解释:

    马克思是反对用鲁宾逊式的孤立个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来解释 社会 制度的起源的。他认为,人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契约建立的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是 历史 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 时代 ,正是具有迄今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而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以血缘、宗法和人身依附为基础,个人并没有“市民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所谓契约自由。而在马克思看来,即使是市场交易形式的契约自由成为 经济 生活中普遍现象的资本主义社会,其最基本的制度特征,也无法仅仅用自由契约来解释。因为,对于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来说,虽然有选择受雇于哪一个老板的自由,但并无不受雇于某个老板的自由。这后一方面的社会强制,与自由契约的“天赋人权乐园”无关。

    马克思认为,霍布斯的“ 自然 状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杜撰。按照他的 理论 ,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由于个人抗御和利用自然、获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十分低下,为维持生存、延续种群,原始先民不能不在血缘联系基础上,以氏族、部落和公社的形式结合为共同体。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共同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生产活动采取集体劳动的方式,因而个体与群体的利益是同一的,资源分配必然采取公共所有的制度形式。只是随着生产知识和技能的积累,生产力水平提高,才有了超过生存需要的剩余产品,逐渐形成了个人脱离共同体而独立的条件,发生了社会分工以及市场交易,导致共同体内部发生利益分化,产生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形成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不同地位、对经济资源具有不同的支配和占有权力的个人、集团以至阶级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冲突。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集团或阶级,为了在与其他集团和阶级的矛盾和冲突中,维护有利于自身的既定利益分配格局,依靠自己在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建立起了被称为政府或国家的强力组织和 法律 制度,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资源投入巩固和 发展 相应的意识形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总之,在解释制度的起源时,马克思从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出发,从生产力的发展导出了第一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进而又从社会生产关系中不同集团和阶级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出发,从社会生产关系中导出第二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包括 政治 、法律、道德规范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

(编者注:马克思的观点也不无道理,而且,我向来认为:马克思的文字在逻辑上就像一道铜墙铁壁;你要撼动它,你必须首先是个出色的 哲学 家。而经济学家至多可以在这道铁壁上碰几下而已。但我有一个 问题 :如果人是一块石头,是否存在“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而人之为人,在于他具有一种超自然性。这种“超自然性”表现在:人可以通过理性去实现和满足它的欲望,物质文明就在此过程中生长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精神文明。而推理的前提就是新制度主义的人性观。我认为,新制度主义的制度观与马克思主义的制度观并不矛盾。前者揭示的是日常琐碎的制度变迁“片段”,后者是将这些“片段”汇集成一部波澜壮阔的“历史长卷”。二者的逻辑起点是一致的,但所 研究 对象的时空范围不同。不能用一个去否定另一个。)

对马克思的上述理论,诺斯等新自由主义者的一个常见的批评,是说它缺少个体行为的基础。比如,诺斯就多次批评马克思未能将搭便车之类机会主义行为方式纳入制度 分析 。其实,对于为什么不从个体行为出发来解释制度的形成和演进,马克思是有过解释的。他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社会发展是由无数个体的选择汇合而成的。但是,个人的选择并不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现实中的个人是在一定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而个人所面对的既存的界限、前提和条件就是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生产力状况。人不能自由地选择生产力,因而也就不能自由地选择由既存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因此,不是先有了某种由先验的人性决定的个人偏好,然后人们在各自偏好的驱使下自由地缔结社会契约,从而形成社会制度,相反,是与既存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制度―其中最根本的是现存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规定着个人的经济权利、价值取向和选择空间。举例来说,美国内战前南方的奴隶市场上的某个庄园主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对高矮胖瘦不同的奴隶进行充分自由的选择,并自由地与奴隶贩子缔结买卖契约;但这种自由的交易,以奴隶制度在南方的存在为前提,不可能发生在禁止奴隶交易的北方各州。同时,那些被当作货物交易的黑奴们是谈不上有什么自由缔约的权利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编者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的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个人的选择并不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是否同时可以理解为“个人的选择至少有一部分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物质条件究竟是决定因素,还是约束条件?即使是决定性因素,那它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人们的选择?是不是人就没有一点选择的自由?甚至连“自由选择的意志”都是奢望?……)

    至于个人的“搭便车”行为这个被诺斯视为阻碍制度变迁中集体行动的难题,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对于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大变革,不过是无足轻重的鸡毛蒜皮。因为,属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社会集团和阶级的多数个人,在社会实践中最终会认识到,只有改变自己所从属的那个社会集团或阶级在既存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由旧制度注定的个人的不幸命运;这时,集团或阶级的整体行动就会不可阻挡地发生,而且这种集体行动往往带有英雄主义史诗的风采,尽管也难免有一些畏首畏尾的胆小鬼躲在一旁等着分一杯胜利之羹。而代表先进生产力阶级在摧毁旧制度后,其政治上的代表就会凭借自己所掌握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巩固和健全与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法律准则和社会规范。而这种新制度的确立过程,往往伴随血腥的暴力,而决不是靠谈判桌上缔结的反机会主义的自愿契约来解决问题的。就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而言,汉莫拉比法典这一类古代立法,为了使私人产权不可侵犯的观念成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消除随意取用他人物品(这是诺斯心目中的“搭便车”行为)等原始公社公有制遗风而设立的令今人发指的残酷惩罚条款,为此提供了有文字记录的确凿历史证据。

人们可以不同意上述马克思社会制度的起源或形成的解释,也可以批评马克思叙述其理论的方式带有所谓”黑格尔遗风”,但就逻辑的严整性而言,马克思的解释是诺斯所不能望其项背的。马克思将社会制度的演进置于生产力进步这个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首要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层次分明地将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社会制度演进过程,纳人一个有机统一的理论体系。相形之下,诺斯的理论则明显地具有多元论的倾向,令人失望地支离破碎,在逻辑上缺少起码的内在一致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前面对诺斯和马克思理论的概述可以看出,在人类社会制度如何形成这个问题上,诺斯与马克思的分歧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制度形成的某本假设,即理论展开的出发点方面的分歧:诺斯的出发点是自利和机会主义等先验的人类行为特征;而马克思的出发点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首要的实践活动即发展生产力。二是对制度的本质的认识上分歧:诺斯等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通过孤立个人之间的平等交易形成的,其本质是自由契约;而马克思则从生产这一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出发,将一定制度的形成,归结为一定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确立的过程,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在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不同集团、阶层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马克思对制度形成过程的说明,上述冲突却可以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作为全部社会制度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本质,就是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不同地位、对经济资源具有不同支配权力的各种社会集团、阶层、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人类文明史上连绵不绝的巨大社会冲突,正是一定社会制度的内在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冲破旧制度桎梏的条件下,这种社会冲突往往成为新制度取代旧制度的契机。这就已经涉及到社会发展或制度变迁的动力问题了。在这个问题上诺斯与马克思的观点也是大相径庭的。但这是需要用另一篇文章来探讨的问题。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未知
上一篇: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中国转型时期的社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