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中国转型时期的社
2015-08-07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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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大量 法律 ,却无法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这已经
制定了大量 法律 ,却无法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这已经成为 中国 转型时期 社会 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每年都会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性文件共有30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8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多达30000多件(注: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 发展 》,载《 学习 与探索》1998年第1期。)。从禁止市民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到政府对有限 自然 资源的行政许可,从 农村 村民实行自治管理到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实行法律监督,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法律实施的效果不理想,法律秩序的状况不尽如人意。
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有法律却无秩序的阶段。
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失范”,
政治 学家叫它为“不稳定”,更中性的、遮掩性的说法是“转型时期”。这是一个令世人困惑、
法学家们同样困惑的 问题 。在一些民众看来,在中国搞法治真是太难了。有人干脆说,在中国搞法治,没戏!一些法学家表现出了同样悲观,他们认为,中国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法治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呢?中国在法治理念的设计上是否存在着什么问题?种种困惑与疑虑,皆源于如何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
一、从 理论 层面解释“为什么有法律无秩序”
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既涉及到理论层面的 分析 ,又涉及到对中国转型秩序特殊性的把握。让我们先从理论层面的分析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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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层面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其要点在于把握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区别,特别是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的区别。总的来说,制度形成只是秩序形成的前提条件和起始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秩序的必然形成。在制度形成阶段与秩序形成阶段,存在着时间因素、社会资源、形成机制、利益冲突方式和冲突终结方式等多方面的区别。笔者大致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差别在于时间,法律的制定是时间在先的,而秩序的形成是后至的。这里所说的秩序是狭义的,是指在制定了法律之后,法律所预期出现的那种秩序。与之相应,还有一种广义上的秩序,即包含前法律秩序在内的各种规则秩序。法律制定在先,秩序形成在后,这是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问题是,这个时间有多长?虽然难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时间标准,但是,如果秩序形成的后至期太长了,如果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很长时期里无法形成秩序,秩序的形成就从“后至”变成为“滞后”,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会随之出现。
在法律制度形成之后,法律秩序何时形成取决于诸多因素。一方面,制度的制定者可能需要为制度的实施设定一个准备期。它既可以为社会各方提供一个心理和行为方式的调整适应过程,也可以为法律实施者充分筹集相关资源留出时间。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制度进入实施阶段,也不意味着预期的法律秩序会随之出现,它取决于法律实施方与法律遵守方之间实际的行为互动是否出现,以及这种行为互动的性质呈良性状态或恶性状态。总之,在法律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之间,人们很容易观察到一个时间的界限。
(二)与制度的形成和法律的生效不同,秩序的形成是一个无期限的资源耗费的过程。制定法律也需要耗费社会资源,但这经常表现为有期限的活动。虽然许多立法也旷日持久,但终究有完成或终止的一天。法律一旦颁布生效,立法阶段的资源耗费就告停止,法律进入了秩序形成的阶段。后者标志着新一轮的社会资源耗费过程。从理论上说,秩序形成阶段的资源耗费是无期限的,包括耗费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社会动员能力等多种资源。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新旧行为模式转换的时期,稳定的和良性的新型行为模式未能普遍建立,需要不断地注入社会资源来纠正旧的行为模式。故而,转型秩序对资源的耗费是最巨大的。一旦社会资源支持出现不足或纠正不力、旧的行为模式故态复发的状况,秩序维持就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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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