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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安全、秩序和正义这些基本的价值,不同国家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毫无疑问,所有的国家都会优先保证国家的安全,因为安全维系国家的生存。在此种意义上而言,人的绝对优先性是勿庸置疑的。通常而言,如果国家安全优先的话,很可能导致国家间对抗乃至暴力冲突。因为它只能保证部分人的优先性问题。而秩序和正义都是服务于人或国家的生存或安全这一初始目标的。那么,秩序和正义又具有何种关系呢?是相互对立的价值还是相互支持的目标呢?如果秩序和正义是两个相互矛盾的政策目标,那么何者优先呢?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国际和平问题。
无论是在传统社会抑或近代社会,合法的社会秩序的建立都与正义的观念紧密相连。而在当今的国际政治中,秩序通常是大国主要关注的目标,它们常常以维护秩序为自己的政策寻找合法性依据,因为生存对于大国而言已经不成其为问题了。但是,如果国际秩序优先的话,很可能导致强权政治。因为国际秩序必然是由强国所主导和建构的。弱国或小国则可能会在秩序和正义中选择如何在世界共同体中实现正义的目标,甚至愿意为此不惜付出无秩序的代价。[22] 但是,如果以全球正义作为优先考虑的话,又可能会导致乌托邦。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在世界上什么样的国内和国际政治暴力冲突的结果最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而伸张国际正义,建立世界新秩序是一种国际“公共财”(public goods),需要投入极大的财务成本,一般的国家财力有限,无力支付巨额费用。在所有国家不愿意放弃对暴力支配权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全球正义往往最终是由强国所左右的。因此,安全、秩序和正义,决不是一个简单的排序问题。
关于秩序和正义何者优先的问题,布尔归纳出三种典型的观点:(1)保守派的或正统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世界政治中,秩序和正义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秩序应该优先于正义。因为在国际社会中,我们只能看到“最起码的秩序”,而对所谓“最佳秩序”的追求往往会导致共处赖以生存的基本共识不复存在。(2)革命派的观点。它虽然也承认国际秩序与实现正义相互冲突,但正义是最重要的价值:为了实现正义,可以不惜让地球遭受毁灭。当然,革命派只是希望经过一个短暂的或区域性的混乱阶段之后,重新建立起一个能够实现他们所期望的秩序。(3)自由主义者或者革新主义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秩序和正义在世界政治中并不必然冲突,主张在一个道义体系的框架内实现二者的共存与调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达成共识来实现正义目标,声称那些试图通过破坏秩序来实现正义的举动会产生负面效果。[23]我们认为,维持国际秩序和实现全球正义并非相互排斥,二者有时可以调和。只是各个国家必须对正义特别是全球正义的含义要形成共识,这样公正的变革就不会损害国际秩序的基础。例如,为从殖民统治中获得解放而常常伴随暴力和混乱,那些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人士常常把正义置于秩序之上。而国际社会基本达成共识,即殖民国家对其附属地领土拥有主权并不合法,而为民族解放的目标进行的反对殖民国家的暴力斗争则是正义的,尽管在最初这种共识并不存在。
毫无疑问,如果国际社会不仅在维持秩序上,而且在追求全球正义上达成共识,那么它在维持最起码的秩序上就处于一个更加有利的地位。反之,二者则处于冲突之中。在我看来,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秩序应该是首要追求的价值,因为秩序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除非存在一个追求基本的、主要的和普遍的人类秩序,否则不可能实现特定社会更进一步的目标或价值。国际秩序是实现国际正义的条件;如果没有国际秩序,也就没有诸如国家平等和独立的权利或者各民族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同样,世界秩序是实现人类正义的条件;倘若暴力行为得不到抑制、人们未能享有最起码的安全保障,财产权得不到尊重,那么实现个人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公正目标就是一句空话。因此,秩序在国际政治中有理由优先于其他目标。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秩序都优先于正义。而且,国际秩序和全球正义理应从属于人类安全这一初始目标。
[1] 参见[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2003年版,第6页。
[2] 可参见霍布斯对“愚夫”问题的论述,[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8-112页。
[3] [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13-15页。
[4] [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第137页。
[5] 在我看来,现阶段世界秩序和人类秩序是同一的,因为我在第一章中谈到,我所讨论的政治暴力问题是关涉到全球或者说生活世界的公共问题,在此意义上,世界秩序就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秩序。
[6] 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一、二卷的有关论述,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7]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7页。
[8]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9]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The Bel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p.3.
[10] 参见杨国荣:《全球正义:意义与限度》,《哲学动态》,2004年第3期,第3页。
[11] [美]H·哈士曼:《全球正义——日益扩展的行动范围》,霍桂桓译,《世界哲学》,2004年第2期,第17页。
[12] [美]T.波吉:《何谓全球正义?》,李小科译,《世界哲学》,2004年第2期,第3页。喻希来:《国际正义与国际民主——兼论伊拉克战争后的世界秩序》,《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5期,第49页。
[13] 布尔指出,每一个国家都坚持认为,本国具有一定的法律和道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它声称自己的政策在道义上是正确的,因而也是正当的(“普遍正义”),要求得到其他国家的平等或者公正的对待(“特殊正义”);它主张自己具有主权或者独立的道义权利(“实质正义”),而且也认为这个权利为自己和其他国家所共同享有(“形式正义”);它主张国家在相互关系、贸易机会以及国际会议的表决中享有同等的待遇(“算术正义”),同时要求根据国家的生产规模决定一国向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应负担经费的数目(“相称正义”);它承认其他国家所拥有的权利,以此换取其他国家承认自己享有的权利或者世界共同体的公益或者共同利益(“分配正义”)。[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64页。
[14] 同上,第62-65页。
[15] [美]H·哈士曼:《全球正义——日益扩展的行动范围》,霍桂桓译,《世界哲学》,2004年第2期,第18页。
[16] 同上,第19-24页。
[17] [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70页。
[18] 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一卷。
[19] 同上,第8页。
[20] [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1] 转引自[美]H·哈士曼:《全球正义——日益扩展的行动范围》,霍桂桓译,《世界哲学》,2004年第2期,第23页。
[22] [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61页。
[23] 同上,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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