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林权流转主体资格(1)(2)
2016-05-11 01:04
导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林权流转主体的资格证明 林权流转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林业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林权流转主体的资格证明
林权流转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林业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4]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物权的变动不仅关系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涉及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因此,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于众,若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5]《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等各项变动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登记的法律文件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这在林业物权变动上表现为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因此,确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主体的资格,应以林权证上登记的主体为依据和证明。
二、联户
联户是指2个以上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以人口、农户为单位,通过均分、联户承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联户形式有利于解决林地细碎化、林业经营规模小等问题,是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的方向。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联户的法律性质没有进行界定,造成实践中对联户的定性不尽相同,联户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联户对外法律责任无法确定。
(一)实践中对联户性质的认定及其评价
福建省是采取联户形式进行承包的,在确定联户法律性质一般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将联户视为联营。如泉州市德化县盖德林业工作站用联营户议事规则和联营户
委托书来规范联户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将联户视为联营,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对联营的规定,进行联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他们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不属于联营。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杨 萍
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世界观问题
城市园林发展的
社会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