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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难的原因分析(1)(2)

2016-08-27 01:01
导读:二、补偿标准问题所致 这是影响拆迁工作是否顺利和进度快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补偿标准高,能及时到位,拆迁进度就相对快些;反之,就要大打

  
  二、补偿标准问题所致
  
  这是影响拆迁工作是否顺利和进度快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补偿标准高,能及时到位,拆迁进度就相对快些;反之,就要大打折扣。但问题的关键是:补偿的标准到底是多少才能令各方满意。低了,被拆迁户不乐意;高了,拆迁方不乐意。关于补偿标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片面强调市场化
  应该说补偿以市场为标准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对双方而言都是公平的。但在现实社会中,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或补偿价值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补偿价应该是市场公允价值,但这个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却有很大的区别。如某个被拆迁人的房屋,按标准只能补偿15万元,但他偏偏要价50万元,双方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现公平的市场化基础。所以拆迁补偿片面强调市场化是不妥的。
  2.补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区位、环境和项目性质等原因而产生的补偿标准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正常的,但如果补偿标准过于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极大,就易造成群众的互相攀比,造成拆迁困难。如十堰市2006年到2007年对襄渝铁路复线、十漫高速公路、工业园区、高校园区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上,差距就较大,同一个村,甚至相距不到100米,由于用地单位的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容易引起问题。
  3.补偿标准不合理、偏低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由于拆迁补偿过低而引起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拆迁补偿应是完全充分补偿。房屋拆迁的补偿应该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补偿的价格是客观市场价格,并且符合等价有偿原则。被拆迁人不能要求额外的补偿,拆迁人也不能是不完全补偿。但实际上在某些领域和某些地方、某些项目中,拆迁补偿的标准是较低的,拆迁户抵触情绪很大。这将直接引起被拆迁户生活水平的下降,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拆迁难。如十漫高速公路和襄渝铁路复线的拆迁补偿标准就比一般工业园区的补偿标准低很多。在操作中,不能上调,也不敢上调。即便可以调整补偿标准,往往是没有上限,一般情况是,只要没有补偿上限的,被拆迁户总是嫌低,拆迁方总是嫌高,总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调查,73.96%的农户表示应提高土地补偿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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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无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项目非常宽泛,既有土地、房屋、树木等大宗财物,还有许多其他财物,如玫瑰花树、爬山虎等之类,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一旦没有标准,补偿就只能由拆迁双方讨价还价,“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要么是被拆迁户狮子大开口,拆迁方咬牙同意,形成补偿标准的“步步高”;要么拆迁方不同意,以耗时间、延长工期为代价维持原有的补偿标准,但问题是:这对拆迁方来说,合算吗?
  
  三、政策与现实的矛盾所致
  
  一般人可能认为,在拆迁工作中只要坚持原则、坚持政策、按章办事,拆迁工作的矛盾就少,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很多问题恰恰就在于政策的规定和现实的矛盾。对于所有被拆迁人来说,他们不管什么法律和政策,只认一个浅显的道理:生活只能因拆迁变得越来越好,不可能因拆迁变差。
  对于拆迁中的多数问题,必须按原则办事,各方也可以接受。但对于局部的、个别的甚至是特殊的问题按原则办就很难进行,如被拆迁户的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或无房屋产权证。按政策规定,对这样的被拆迁户,补偿按临时房屋补偿,且不能偿还新宅基地。但事实上行不通,不说被拆迁户不同意,村组和地方政府都不会同意。希望通过征地拆迁,改变当地的经济环境和改善村民的生活状况,不仅是被拆迁户的一致愿望,也是基层和地方政府的愿望。其结果只有一个,按正规房补偿,同时提供宅基地。有人会说,这没有按原则和政策办事。可是这些被拆迁户祖祖辈辈就居住在这里,或者至少在这生活了几代人,仅仅因为没有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就不给宅基地,就因为拆迁人要用地,就使他们房子都没有了,谁会答应?再如“农嫁居”问题。农村女性嫁入城市,上个世纪90年代前难以转为城市户口,90年代以后转为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原来的经济意义,这种情况在十堰较为普遍。所以,很多“农嫁居”尽管在城市生活、就业了几十年,但户口包括其孩子的户口仍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这部分“农嫁居”的房屋安置利益如何解决?享受,老农民有意见,不享受,“农嫁居”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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