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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难的原因分析(1)(3)

2016-08-27 01:01
导读:现在处处讲和谐社会,处处讲人性化管理,处处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你不满足要求,就有矛盾,就会不和谐,就会有人上访、告状、阻挠施工,这又是

  现在处处讲和谐社会,处处讲人性化管理,处处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你不满足要求,就有矛盾,就会不和谐,就会有人上访、告状、阻挠施工,这又是哪一级政府都忌讳的,都尽量回避的,其结果就是拆迁难。
  
  四、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所致
  
  土地是不是商品,其所有权最终归谁?谁有最终的处置权?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也是拆迁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并造成拆迁难的原因。
  村民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就有所有权,即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村民与集体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也同时拥有了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有的法律工作者就认为土地使用权不应仅仅体现为承包经营权,还应是独立的物权[2]。既然是独立物权,村集体和土地承包人就有权决定土地是否出让,拆迁人要征用土地就必须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就必须按被拆迁人的标准提供补偿;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出让,即使拆迁人出“天价”,拆迁工作可能也难以顺利进行。
  而拆迁方则认为,不管是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质上都是国家的,国家要征用,你就得按国家规定执行,按既定的标准获得补偿,不能讨价还价,多要多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除具有物权的一般效力外,主要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优先继承权、处分权、相邻权和获得补偿权[3]。其中的处分权也仅仅是出租、转让、互换和转包等有限的处分权,并没有赋予“卖与不卖”的权利。
  
  五、政府行为弱化或偏差所致
  
  政府在拆迁和补偿中的角色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际工作的一个难题。有的主张政府必须充分介入,政府不参与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不正确的,仅依靠拆迁方是不行的[4];有的又反对政府介入,认为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调整民事权益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按市场规则进行[5]。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田平 陈蒙启 王金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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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困惑”
关于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性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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