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障之预期与模式选择(1)(2)
2016-12-20 01:04
导读:1.3 传统养老保障功能基本丧失 我国农村一直延续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辅之以土地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1.3 传统养老保障功能基本丧失
我国农村一直延续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辅之以土地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基本丧失。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农村四二一或四二二家庭结构的逐渐形成,独生子女或少子女新生代人群的家庭内部代际交换“反哺式”养老观念逐渐淡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用以替代集体经济的乡镇企业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几乎没有,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失去了原本的集体养老保障和农村“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集体养老照顾;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基本垄断[5],农肥、农药和种子等农业生产原材料价格的不断攀升,加上农业的机械化、产业化和规模经营程度低等因素,农民经营土地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甚或亏本,无力为养老保障积累。以上表明,农民工失去了预期养老保障的组织、经济支撑。
1.4 现有养老保障制度难以覆盖
2006年新年伊始,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6] 2006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唐均研究员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提出:以普遍发放的老年津贴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7] 。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针对现代家庭“四二二”或“四二一”型结构,“缓解养老压力”,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8]的问题。实践中,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政策,但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农民工养老保障政策尚未出台,二元经济
政治结构导致的“一城两制、一企两制”农民工 “身份”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养老社会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福利优先考虑城市人口。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农民工累计缴费15 年[9]。可事实上农民工在一个企业根本不可能劳动到15年以上。原因很简单,几乎所有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企业招工都清一色要年轻人,并被企业不成文规定,每一位农民工在一个企业每轮合同只能签订2-3年,现在居然缩短到半年一签,可以连续签订两轮,充其量是2-6年就退出了企业。因此,15年之规定从制度层面限制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再如,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精神,“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转移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事实上,由于农民工务工不成回乡还仍旧是农民,或那儿赚钱上那儿的特殊存在,加上地区间建立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程度、保障水平和农民工的实际收入等因素导致了转移的体制性障碍。老年农民工大多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能覆盖的煤矿、建筑等行业务工。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由于较低的工资收入限制也难以购买。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 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未来模式选择
在经济不甚发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和农村家庭小型化趋势已经形成的中国,结合农民工对经济、精神和生活料理养老的不同需求,探讨多形式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
2.1 区别不同责任主体设计农民工养老保障模式
传统家庭与土地养老模式。传统家庭与土地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代际供养与土地供养资源,为老人提供养老保障的模式,这一模式区别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子女能够在身边且有供养意愿和能力的家庭,利用自家土地和子女资源实现代际养老。二是子女不在身边,无暇或无能力顾及老人生活的家庭,老人可以将土地出租给耕种人获得一定粮食、蔬菜或经济收入维持生活。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况成云 张 晖 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