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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视阈下现行农地使用制度的效应分析((2)

2017-03-22 01:00
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行农地使用制度的不断创新,近年来,农地产权进一步变化,出现了“三权分离”的趋势。所有权虽居支配地位,但使用权地位日益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行农地使用制度的不断创新,近年来,农地产权进一步变化,出现了“三权分离”的趋势。所有权虽居支配地位,但使用权地位日益突显且权能在不断拓展。承包占有权和经营使用权进一步分离,农民可以在保留承包权的情况下,将经营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包括“反租倒包”、“异地承包”等形式,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土地股份合作制重建了集体的土地产权关系,土地处置权归集体,但土地收益权则通过分红一部分归集体、一部分归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等于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货币化的股权不影响社区对土地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现行农地使用制度中的其他形态也都朝着“明晰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活化经营权”的方向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城市化转移大大提供了方便。
  
  (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催生了农村经济组织和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农地使用权主体流转需要和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城乡非农建设需求的共同推进下,近年来,农地流转出现了地域扩大化、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规模增大化、流转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越大。
  土地中介组织是适应土地流转需要而出现的。土地储备、信托、流转中心等组织的主要作用是经常发布土地供求信息;接受农户委托,将农户不愿耕种和无力耕种的土地经营权集中,统一对外租赁或招商引资发展效益农业,而承包权仍由农户保留。这类组织起到了土地“储备库”和流转“代理人”的作用。
  与农地有关的股份合作制有两种形式:一是满足建设用地和农业规模经营需求而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社区实行土地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农民凭借“股权”参与年底分红;二是社区股份合作社,不仅经营和管理土地,而且运营和管理村集体的其他资产和资本。满足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也很活跃。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还出现了诸如“公司 农户”型的产业链组织、企业化农场、公司农业等适应农业产业化需求的农村经济组织和经营模式;出现了工商资本、外来民间资本、外商资本进入农业经营领域的现象。
  中介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和城乡结合的经营模式的创新,使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和加强了政府对农村经济的管理和调控。
  
  (三)农地使用制度的创新和逐步完善,加速了城乡统筹体制改革的步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推行的初期,产生了明显的制度绩效,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承包制的制度缺陷日益凸显。二十多年来,围绕农地使用制度安排的辩论一直就没有停止,但总体趋势是在家庭承包制的普适框架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使农地使用制度逐步完善。创新的主要形式是:“规模经营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郊区;‘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则出现于西北、西南等山地、丘陵地区和欠发达地区。”[1]家庭承包制的完善过程沿着如下方向进行:“土地的使用权日渐稳定,转让权从无到有,收益权的独享性得到增强。”[2]不同地区不同的制度安排是因各地在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上的差异而形成的,经济发达地区农地使用制度创新强调使用权和转让权,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强调使用权和收益权。
  农地使用制度的逐步完善,体现在农地政策的不断推出和法律法规不断制订、修订。1982年以来,党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8个1号文件、中央历年有关农村工作会议,对我国农地使用政策安排作了部署;而现行《宪法》及其修订、1986年《民法通则》、1993年《农业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农业法》、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的适时颁布和及时修订,使农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民权益保障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逐步创新和完善,并从法律层面得以确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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