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农村法治研究范式比较(1)(2)
2017-03-23 01:03
导读:同时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对于农村体系内部的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治)的兴起意味着国家治理技术的转型。治理本身既是国家统治的过程也是统治客
同时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对于农村体系内部的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治)的兴起意味着国家治理技术的转型。治理本身既是国家统治的过程也是统治客体规范化的过程,而这种规范化本身对于统治客体而言是会带来巨大的收益的,其或者表现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或者表现为民众生活方式的文明化,治理代理人行为方式的合理性和可预期性。同样治理方式本身的应然性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因为我们是假定了法治这种治理方式的价值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这部分论证的。我们把农村作为一个大的系统来整体审视的话,系统内部的农村自然环境,经济水平、政治环境、文化环境都是逐个子系统;而系统内生存的主要主体是农民,从农民的主体性角度而言,便是“如何致富、不受政府欺负、有好的生存环境”等十分具体的问题。由于农村大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的状况紧密相关,发挥农民的主体意识无非在经济上吃饱饭、有钱花这种追求的现实保障便是制度,试想政府的行为不受一定的规则约束,农民的经济投入的可预期性便会丧失,进而丧失可能还有发展的信心。因此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与其说是一种治理技术的转型,还不如说是为农民的生活营造良好的秩序,这有助于农民主体性的增强,是主动的需求制度,并不是被动的接受被供给的制度。这是同一行为的角色换位问题,国家强力推行法治的行为是固定的,而接收的主体是被动、消极的接收还是积极主动的参与是一种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我认为以农民主体理解法治,理解法治的运做将法治作为一种主体的需求,更有利于农村的法治化进程。
因此,无论从国家对农村的治理角度还是农民主体对于法治的需求的角度,农村法治化进程都对于农村自身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承认代表国家权力的正式法治话语,并不因为它们通常被认为进步就必然在农村这个特定的空间就必然合理;反之,农民所拥有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落后和不合理。但我们也应该同时承认今天的农村与20年、30年前有了显著的变化,我们说国家权力的渗透和延伸也好,国家治理技术转型也好,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民间的知识和秩序正在发生着变更,而且向着与传统背离的方向变更。不管是正面的普法和法律的实施还是经由规避甚至有意违反一类的反面的途径①,法律知识毕竟得到了传播,因此假设退回20年、30年,如果没有当时的国家治理或推行的话,恐怕就连今天的状况我们都不敢奢望;同时我们相信今天的行为也会是明天结果的原因。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忽视多元的知识和秩序的存在,而恰恰是认知到其存在的基础上的一种法治化的进程。我想除了那些好吃懒做的农民之外,稍微有进取心的人都会欣然接受这种变革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和自由的空间和发展机遇,这应当归功于国家的治理和权力的渗透,法治化就是这样一种过程,那么法治化给农村、农民带来的巨大变化便是不可抹杀的。而我们的法治化应该说刚刚起步,如果农村要沿着这个变化的模式发展,农村法治化便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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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的现状如何?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虽然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关注这个问题了。②从文章的基调以及反映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农村法治的状况是不容乐观的,农村的法治与城市有很大的差距, 但是我们似乎仍然无法准确地把握农村法治的现状,因为大部分资料都停留在一种抽象的说理层面上,比如说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具体的情况如何?权利如何被侵犯?农民的认识程度如何?有哪些救济措施?这些问题都缺乏一种实证的分析和研究,给人一种感觉是,每篇文章都说出了问题而每篇文章又都似乎没有问题,因为这种问题是千篇一律的,缺乏深层的论说,十分表面化。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分析研究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对于研究客体的类型化以及在其基础上的微观分析,其根本在于研究的方法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