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自股份制改革以来,全行经营面貌(3)
2013-05-24 01:22
导读:2. 内控合规部门的检查职能能否完全被业务管理部门所替代?或者说,内控合规部门能否以合规环境建设,内控管理等工作为主,弱化检查职能?首先,内控
2. 内控合规部门的检查职能能否完全被业务管理部门所替代?或者说,内控合规部门能否以合规环境建设,内控管理等工作为主,弱化检查职能?首先,内控部门对于风险管理的视角较少受到业务发展指标考核的影响,这是与业务管理部门的根本区别。其次,内控合规部门是目前一级分行(含)以下唯一可以运用的一支较具规模,业务全面的专职检查监督力量。与其另起炉灶,不如驾轻就熟,继续发挥好它的作用。
最后,在中国工商银行目前的组织架构下,内控合规部还担负着一级分行以下各级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于这块工作量相当大。综合以上因素,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内控合规部门的检查监督职能显然不能完全被业务管理部门所替代。
3.是否所有的检查监督工作都能够进行整合?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中国工商银行的检查监督工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梳理。中国工商银行的检查监督工作如果从检查时间上来分类,可以分为日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和专项检查监督工作。前者是伴随着业务操作流程,每日不间断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如临柜业务的复核授权,营业结束后的现金、重要凭证盘点,信贷业务的贷款作业监督检查工作等。后者是指业务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业务管理薄弱环节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日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涉及到各个专业,各个业务流程。由于内嵌于业务流程之中,与具体业务操作紧密关联,业务品种复杂, 占用人员规模庞大等因素,要将其完全整合,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只有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检查监督工作,因为相对独立于业务操作流程,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都与内控合规部门开展的检查工作较接近,才是检查监督体系需要整合的对象。所以我们的检查监督体系整合工作,应当着重于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性检查与内控合规部门开展检查工作进行整合,这样才切合实际情况,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检查监督体系整合模式的比较与分析根据对以上三个慨念性问题分析结果,中国工商银行检查监督体系可供选择的整合模式主要如下:
1.成立集中独立的检查中心,将内控合规部门和业务经营部门开展的检查工作都集中于检查中心。在这一模式下,检查中心除了负责内控合规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的常规检查工作外,还要担负起原来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内控合规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一样,不再担负检查职能,成为单纯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为内控管理、合规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等。检查中心的工作直接对所在行内控管理委员会或行长负责。
2.将业务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都集中到内控合规部门。在这一模式下,内控合规部门要担负起全行所有的专项检查工作。此外还要继续担负内控管理、合规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内部职能分工需要更加细化,且要注重各个工作职能间的协调配合。
3.保持现有模式,但加强全行检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在现有模式下,如何加强全行检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的确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虽然各行都制定了检查工作统筹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统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在现实中,由于部门利益、关注的重点、部门间检查的差异性等问题,实际执行效果不佳。在现有的检查监督体系模式下,加强全行检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始终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4.将内控合规部门的检查职能按专业分解到各业务管理部门。在这一模式下,检查工作不再是内控合规部的主要职能,内控合规部类似于普通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从事内控管理、合规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等工作,不再组织对其他专业的检查工作,只是对本部门负责的内控管理、合规管理、操作风险和反洗钱工作负有定期检查的职责。但这一模式的最大困难在于内控合规部门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没有其他部门能够承担。而且,由于检查监督工作并没有集中,内控合规部作为管理部门,仍然像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一样具有一定的检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