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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1)(2)

2013-11-22 01:03
导读: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萨斯州堕胎法无效的理由: (1)关于“人”的涵义,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1项提出三个参照
  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萨斯州堕胎法无效的理由:
  (1)关于“人”的涵义,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1项提出三个参照系:首先将其定义为“公民”,其次是“在美国出生或获得美国国籍的人”。在合法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中也有类似提法。法院认为,人的完整权利是以出生为前提,宪法和法律中的“人”不包括未出生的潜在的人;不能接受“德克萨斯州政府认为人的生命从受孕开始”的观点。
  (2)关于隐私权,美国宪法没有提及。在此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1、4、5、9、14条修正案作出过10多项有关个人隐私权的判决,认为只要符合有序自由(ordered liberty),与婚姻、生育有关的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法院认为,“无论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确认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能否找到个人隐私权,像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书中指出的,宪法第9条修正案保留给公民的权利中就足以包括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但是,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的观点——妇女的权利是绝对的,她完全可以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终止妊娠。法院认为,州政府有权制定医疗标准和保护胎儿生命。在妊娠的某个阶段,这些因素将构成对堕胎权利的决定性限制。
  (3)关于隐私权与州政府权力的关系,州政府有权确定在妊娠的某个阶段是孕妇的健康还是胎儿的生命更有价值。“州政府的权力不能凌驾于孕妇权利之上,但州政府有保护孕妇健康的重要而合理的权利。”根据现有医疗水平,州政府行使“令人信服”(compelling)的权利保护妇女健康的起点大概在第一个孕期结束后。“州政府还有保护胎儿潜在生命的重要而合理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起点是胎儿脱离子宫后能够存活的第三个孕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罗诉韦德案判决在法律上确认了三点:第一,妇女有决定生育的宪法权利,这是一项基本权利,各州不能随意禁止堕胎;第二,承认各州有“令人信服”的权利对妇女行使堕胎权作出具体规定;第三,为平衡妇女堕胎权与各州管理权,法院划分了各自的权利范围。
  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扩大了公民权利,是对妇女的一次解放。它不是一件孤立的行政诉讼案,它涉及美国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利,它的提出、立案及判决结果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它是五六十年代美国人民追求民主自由权利运动的产物,也是对美国民众堕胎合法化倾向的一种反应。1972年,美国赞成无条件堕胎合法化的比例,据盖洛普民意调查为46%,据哈里斯民意调查为48%。
  
  三、为维护妇女堕胎权利而进行的斗争
  
  罗诉韦德案是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阶段性胜利,自由派为之欢呼雀跃,美国家庭计划联盟主席称它是“维护妇女隐私权、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一项明智的和无畏的成功举措”。保守派则恨之入骨,纽约天主教红衣主教库克指责“大法官们超越立法机构。不论其依据什么法学原理,赞成罗诉韦德案的7名大法官对胎儿的命运作出了灾难性的功利主义判决”。布莱克门大法官还遭到死亡威胁,他被迫多次重申,法院判决确认的是宪法原则,而不是道德原则;“是隐私权,而不是堕胎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像其他权利一样,它服从于被证明是合理的、令人信服的州的权利”。
  罗诉韦德案判决影响甚广,它使46个州的限制堕胎的法规违宪;因堕胎合法也导致堕胎人数猛增,据亨肖1986年统计,美国每年约有150万妇女堕胎,堕胎妇女人数位居世界第三位。民众对罗诉韦德案的评价也截然不同,据哈里斯民意调查,1973—1985年,赞成罗诉韦德案判决的比例为52%~60%,反对该判决的比,例为37%~42%。主张保护胎儿“生命权”的保守派与支持妇女拥有堕胎“选择权”的自由派展开新一轮较量,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一,堕胎问题的道德观念之争更加激烈。保护胎儿“生命权”者与支持妇女堕胎“选择权”者争论的焦点是:人的标准——是出生还是受孕那一刻?堕胎是否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妇女是否拥有选择堕胎的隐私权?
  赞成妇女“选择权”的力量主要有自由主义思潮、新教主流派(又称自由派)、女权主义者,主张人的生命和权利开始于出生;堕胎是妇女的隐私权,是对自己、家庭和社会负责任的行为。新教主流派(美国长老会、圣公会、联合基督教会、卫理公会等)对妇女堕胎持宽容态度,认为胎儿虽然具有潜在生命,但不是完整的、现实的人。“堕胎是妇女生育自主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生育自主权包括选择生育和堕胎两个方面,有性爱活动:的妇女有权终止意外怀孕。”女权主义者凯瑟琳·麦克唐奈认为堕胎问题的道德观念之争
  毫无异义,“这些堕胎的道德理论使人想起天主教神父滑稽地争论针尖上能容下多少个天使跳舞。我要大声疾呼,堕胎是现实生活中妇女面临的两难,是妇女的苦恼”。
  汇聚在“生命权”旗帜下的势力是保守主义思潮、新教右翼(又称宗教右翼)和天主教保守派,主张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那一刻,胎儿生命与孕妇生命同等重要;堕胎毁灭了神圣的生命,应予谴责;只有怀孕对孕妇生命构成威胁时,堕胎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正当性;堕胎是道德沦丧和家庭观念崩溃的表现。二战后长期蛰伏的保守主义在妇女堕胎权问题上向自由主义发起猛烈反击。诺齐克提出“最弱意义的国家”,把康德式的人性论作为道德基础:“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目的”。而堕胎就是为了孕妇利益而牺牲胎儿的行为,必须反对。1979年杰里·福尔维尔创立“道德多数派”,标志新教右翼的复兴。新教右翼以基督教联盟为核心,认为妇女堕胎威胁到美国的家庭价值观,使美国沦为一个无信仰、无责任感的社会。其目标是恢复妇女的母爱传统,尊重生命。美国天主教保守派追随罗马教皇,坚决反对避孕和堕胎。罗马教皇一贯反对避孕和堕胎,1951年庇护十二世声称,“上帝赋予母亲腹中胎儿以生命权”,1965年第二届梵蒂冈会议谴责堕胎行为,称之为杀害胎儿的犯罪。天主教神学家里查德-麦考密克概述了天主教会的观点;避孕和堕胎都是绝对错误的,“避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罪恶,性交仅是一种生育行为……。性交与生育是上帝设计出来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因此,仅仅为了愉悦而发生的没有生育结果的性行为违背了这个宗旨”。有讽刺性的是,1996年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堕胎的天主教徒妇女的人数和比例都不比其他教派的妇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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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持“生命权”或“选择权”的两派都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政治活动,向政府和国会施加压力。
  1969年成立的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是规模最大的、以捍卫妇女生育选择权为惟一目标的组织,积极推动“选择权”运动的职业化,高薪聘请专家为该联盟出谋划策,招聘说客游说国会议员。据1993年奥里斯一坎伯报告,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是游说国会议员成效最显著的三个组织之一。全国妇女组织下属的女权运动多数派组织则游说各州议员,敦促各州废除限制堕胎的程序(如良心条款、父母或配偶同意)。在第102届国会期间,自由派议员提出《自由选择法案》,试图通过国会立法保护妇女的堕胎权利,没有成功。“选择权”运动还积极争取联邦法院的支持。美国民众自由联盟和家庭计划联合会经常提出堕胎权利诉讼案,在联邦地区法院的胜诉率分别高达87%和82.4%,较其他团体高出许多。
  “选择权”运动还推出“全国保卫诊所计划”,保护堕胎诊所免受反堕胎分子的骚扰,并赢得1994年马德森诉妇女健康中心案的胜利,联邦最高法院对抗议堕胎活动作出明确限制:最高法院确认了佛罗里达州的禁令,禁止堕胎抗议者堵塞通往堕胎诊所的道路{禁止在堕胎诊所周围36英尺以内举行抗议集会或设立纠察线;湾止对堕胎诊所医务人员和就诊者进行骚扰和威胁;禁止在堕胎诊所周围300英尺范围内接近就诊者。
  美国天主教会是“生命权”运动的组织者,它领导的生命权利全国委员会有3000多个分支机构。南方浸礼会和摩门教会是它的左膀右臂,帕特·罗伯逊领导的基督教联盟与它合作。他们采取四项策略:一是发动“草根运动”,提出“离开靠背椅,深入民众中”的口号,罗伯逊利用电视布道节目700俱乐部散布堕胎有罪论。二是游说选民和议员成效显著。在罗诉韦德案后10年,国会制定了约30个限制堕胎的法规,如1976年《海德修正案》。到1991年,有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不再允许用公共经费资助非治疗性堕胎,并制定了限制堕胎的法规。三是与共和党联姻,操纵共和党的州县基层组织,从1976年开始,共和党竞选纲领连续4次提出制定一项宪法修正案,“以恢复和保护未出生孩子的权利”。四是实施“生命权利非暴力行动计划”,在全国开展“拯救”行动——以劝说、恫吓、抗议、人墙路障等方式对堕胎诊所的医务人员和就诊妇女施加压力。仅1987—1991年就有2.9万名“拯救”行动者被逮捕。“生命权”运动的极端分子创建美国生命激进派联合会,对堕胎诊所的医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和伤害,称之为“情有可原的谋杀”。他们在1977—1987年炸毁32家、纵火烧毁38家堕胎诊所。1994年7月29日,保罗·J·希尔在佛罗里达州彭萨科拉妇女中心枪杀69岁的堕胎医生约翰·布里顿及其保镖詹姆斯·H·巴雷特。2003年9月,希尔成为美国因暴力反对堕胎而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他称自己是“烈士”。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三,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堕胎问题上泾渭分明,加剧了“生命权”与“选择权”两派之争。
  1968年公开反对堕胎的尼克松当选总统,标志保守主义开始重整旗鼓。从1976年开始,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堕胎问题上采取针锋相对的立场。民主党尊重妇女的“选择权”,共和党则强调胎儿的“生命权”。福特在1976年表示:“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不够明智。我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是反对无限制堕胎;各州人民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控制堕胎。”里根总统是强硬的生命权利派,多次要求国会通过法律或宪法修正案,结束对胎儿的“谋杀”。1988年总统竞选时,乔治·布什要求把堕胎行为定为犯罪;民主党候选人迈克尔·杜卡基斯却呼吁捍卫妇女的堕胎权利。1992年总统大选时,克林顿为首的民主党人拒绝让罗伯特·凯西在全国党代会上发表反对堕胎演说,民主党竞选纲领坚定地支持妇女的堕胎权利;共和党则在基督教联盟影响下,重申保护胎儿生命权。克林顿上任后,要求国会废除《海德修正案》,并在1997年lO月否决了国会通过的《禁止晚期堕胎法案》,但难以改变保守主义势力控制国会的局面。乔治·W·布什当选总统和共和党赢得2002年中期选举的全面胜利,表明美国社会的保守趋势进一步加强,2003年10月,国会通过了小布什总统心仪中的《禁止晚期堕胎法案》。该法案规定,除了挽救孕妇生命或孕妇身心健康遭受实质性威胁时可以堕胎外,禁止任何人在第三个孕期实施堕胎。这是对罗诉韦德案的最大修正,把该案判决中允许州政府“规定、甚至禁止(第三个孕期的)堕胎”变成全国性的禁止在第三个孕期堕胎。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堕胎问题上的争斗还延伸到联邦最高法院,两党总统都利用任命大法官的机会,把持本党观点的法官塞进联邦最高法院,影响法院判决。里根总统任命的372名联邦低级法官(总数736名)、3名联邦大法官(斯卡利亚、奥康纳、安东尼·肯尼迪)和1名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都是保守派,反对妇女堕胎权。乔治·布什总统任命保守派舒特和托马斯为大法官,使保守派在联邦最高法院中占据稳定多数。克林顿总统任命自由派金斯伯格和布雷耶为大法官,但不足以改变联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占多数的局面。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八九十年代对一系列妇女堕胎案的判决还没有推翻罗诉韦德案,但对妇女堕胎权利的限制越来越多。联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处案中,认可密苏里州对妇女堕胎的程序性限制。布莱克门大法官对该判决忧心忡忡,“尽管迄今允许堕胎的法律还稳若泰山,美国妇女还有掌握她们命运的自由,但明确而强烈的不祥预兆已露端倪,寒气逼人”。社会风尚的转变在罗诉韦德案原告诺玛。姆克戈维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1995年诺玛皈依天主教,对自己过去要求堕胎权的诉讼悔恨不已,转而为维护胎儿生命权的组织工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浸透基督教观念的美国社会,堕胎一直被认为是道德上的不良行为。受不同时代价值观念影响,政府对堕胎的限制时宽时严。60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反正统文化运动荡涤一切传统观念,自由主义思潮如日中天,单身妇女诺玛才敢于请求联邦法院确认妇女堕胎权,联邦最高法院才得以受理该案,并在司法判决中确认妇女有决定生育的宪法权利——选择堕胎权,标志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但是,美国天主教会为维护传统价值观念,领导一场反对妇女堕胎及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运动,使美国社会价值观念在80年代趋向保守。尽管有克林顿为首的民主党人顽强抵抗,仍难以扭转美国社会的保守趋势,联邦最高法院在堕胎案中的立场也有所后退,认可对妇女堕胎权利的程序性限制。因此,美国妇女争取堕胎,自由权利的运动会随政治思潮的变化而跌宕起伏绵延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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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黄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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