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
2014-01-2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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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的粮食亩产和劳动生产率,是
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的粮食亩产和劳动生产率,是中国封建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现存文献中的有关资料十分稀少和零散,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困难。八十年代公布的银雀山竹书中有《田法》篇[1] , 一般认为是战国时代齐国的作品,其中比较集中地反映了粮食亩产、每个劳动力负担的耕地面积、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问题,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但对这些资料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分歧尚多。李学勤先生作了《〈田法〉讲疏》[2] , 对《田法》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我想在这个基础上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正于读者方家。
(一) 粮食亩产量
《田法》中有关于粮食亩产量的明确记载:
岁收,中田小亩亩廿十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复以为率。[3]
这里的"亩"是什么亩? 整理小组注云:"小亩与上文大亩相对,疑指百步之亩。《汉书·食货志上》记李悝尽地力之教,谓农夫'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产量与此接近。"李学勤据孙诒让说,指出李悝是据下地而言,与《田法》"下田亩十三斗"接近,推知简文所说的小亩就是《食货志》李悝所说的亩,即周制百步之亩。按,《食货志》李悝说"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是按百步为亩推算的。又,《周礼·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田法》简文则云:"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两者正相吻合,大致反映了战国时期各国、尤其是东方各国农民家庭的规模。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李悝所说的"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属于授予下地之家,是有道理的。战国时代黄河流域各国一亩产水平不会相差很远,现根据《田法》所载亩产与《汉书·食货志》接近,推断《田法》中的小亩即《汉志》中的周亩,提供了可以导致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但要证成此说,还需在亩制和量制方面作些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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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学者认为,《田法》是齐国的作品,齐亩比周亩小,《田法》的小亩应系齐亩,而1齐亩相当于0.64周亩。[4] 我认为西周时代齐国确实行过小于周亩的"东亩"制,这种习惯到后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下来,但随着各国之间交往的增多,齐国也逐步实行了周亩制。何以见得? 战国时诸子都在说"一夫百亩"[5] , 被认为是齐国作品的《管子》也谈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山权数》)。从当时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看,这亩只能是百步为亩的周亩。那么,有没有可能《田法》中的"大亩"是指周亩? 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大亩"如指周亩,从《田法》的记载看,"一夫百亩"就会落空。而且以"小亩"为齐亩,以"大亩"为周亩,《田法》所载的各种数据也就窒碍难通。[6] 但以"小亩"为周亩,则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到,它与"一夫百亩"之说是完全可以统一的。
以《田法》和《汉书·食货志》所载亩产相近来论证其亩制的一致,其前提应是两者的量制大体一致。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呢? 战国的量制很复杂,以致在目前条件下还很难把它完全说清楚;但另一方面,战国时代,尤其是它的晚期,出现了量制走向统一的明显趋势。以齐国的情况来说,原来实行的是四进位的豆、区、釜、钟(釜至钟为十进)制,但后来也采用了升、斗、釜十进位的新量制。子禾子铜釜等即是这种新制的量器。实测一升合今 205毫升,与每升 200毫升的秦量相近。论者据商鞅铜方升刻铭"齐□卿大夫众来聘"语,推测"可能是齐国和秦国在容量制度方面曾作过交流,并且取得了统一"。[7] 可以认为《田法》中的量制也是和秦量一致的。[8] 至于魏量,似比秦量稍大。如安邑下官铜钟,刻铭为"大斛斗一益少半益",实测 1益(升)容量为 225毫升。[9] 至于《汉书·食货志》李悝谈魏国亩产的那段议论中的量制,吴慧把其中谈到的每人平均口粮数,与秦律汉简中所载口粮数字相对照,推断班固在整理资料时已将魏量换算成汉量,文中的"石"是一斗2000毫升的汉大石(汉承秦制,也是每升 200毫升)。[10] 如此说能够成立,则《田法》中所载量制与《汉志》李悝所说的量制完全相同。也有人认为《汉志》的石是魏量[11] ;不过即使是这样,也并不能改变、甚至更加证实《田法》与《汉志》所载亩产接近的事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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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法》和《汉志》所载亩产量,也可以在其他文献中获得印证。例如《管子·轻重甲》载:"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百亩二十钟,一亩合二釜,即二石[13] 。这与《田法》所载一致。也有与《汉志》契合的。如,《管子·治国》云:"嵩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孰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是说,这个地方气候温暖,生长期长,粮食产量比较高。"四种而五获",并非象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多熟种植(四年五熟),而是说这里四次种植(一年一熟)的收成,相当于一般地区五次种植的收获量。这是有数据可供稽查的。据李悝所说,战国初魏国亩产一石半,"五获"为七石半;嵩山以东河汝之间正是战国时魏国南境,亩产二石,"四种"收八石,两者正好相当。[14] 又,《管子·揆度》:"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终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这里的"亩"则是指东亩,即齐亩, 1东亩相当于0.64周亩,一人30亩,五口之家 150亩,折成周亩为96亩,亩产 1石,折成周亩则是 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 1.5石稍高,但总产 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由此可见,《田法》和《汉志》的记载反映了战国时代不同等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土地的一般亩产;大体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已逐步达到每周亩二大石的水平。
(二) 每个农户所负担耕地和所提供粮食
确定了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估算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就有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不过还要有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的数据。关于当时的农民在各种状态下所负担的耕地和所能提供的粮食,《田法》的作者有以下的估计:
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者存,一人而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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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者亡。(1)
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十八月食之,亡者
一岁十二月食之。(2)
要对上述简文作出合理的解释,就要首先弄清这里"大亩"之所指。李学勤在《讲疏》中作了一个推算,他根据《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依简文中家六口计,每月食粮 90斗,按上引简文(2)提出的要求,分别算出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每户所需的年粮食生产量;然后假定 1大亩为6小亩,据简文(2)分别算出在王 、霸、存、亡各种状态下各农户负担大亩数所能生产的粮食数量。其结果如下:
简号:各 项 要 求:王:霸:存:亡
2:每户所需年产粮食数:3240斗:2160斗:1620斗:1080斗
:每户所能供食月数:36:24:18:12
1:"一人"所耕大亩数:24:19:14:9
:"一人"所产粮食数:2880斗:2280斗:1680斗:1080斗
他认为这两项计算结果大致相合,故可认定 1大亩等于 6小亩。
我觉得李学勤先生对《田法》中大亩的亩积估算过高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把《田法》中"一人田大亩廿四者王……"的"一人"理解为"受田百亩"的"一夫"。在有关古籍中,"夫"可以指成年男子,可以指以成年男子(家长)为代表的农户,也可以指一个农户的标准受田数,即所谓"百亩为夫"。"一人"当然可以指"一夫",但一般只能指"一夫"上述三个义项中的第一义项,而不能指第二第三义项。把"一人"视作一个农户,自然就会把"一人"能负担的亩积夸大了。
简文"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中的"一人",既不可能指一个农户,也不可能泛指所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