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有差异的公平(3)
2014-03-06 01:13
导读:和谐是主义 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和政府在新的时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
和谐是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和政府在新的时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表明党和国家对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关注并积极承担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当前党和国家所倡导的有差异的公平观,完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又能有效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既考虑到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公平关系,又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因此,有差异的公平是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诉求。
三
从抽象层面上来说,公平和其他事物一样,可以看作是时空的统一。就像实在的物体从高空下落到地面的全过程包括开始下落的起点、下落的过程和落到顾面的结果一样,公平也可以类似地分为公平的起点、公平的过程和公平的结果。从时间上来看,公平的这三种状态是依次发生的,具有历时性的特点。对应这三种公平的状态而形成三种状态的公平,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我们认为,无论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还是结果公平,都应是我们的取向。因而,解决差异性公平问题,应当兼顾这三种状态下所产生的不同层次的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但这绝不意味着重走“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老路。一个没有差异、没有社会冲突的社会,也许令人神往,但这样的社会难免会缺乏个人追求的余地和由个人追求汇集而成的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事实上,我们追求的有差异的公平,是在发展中充满活力和创造的公平,而只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才能激发各个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以及每个人的创造活力,达到中国自古以来所推崇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理想和谐社会。差异说到底是利益上的差异,要使这种差异不致导致社会冲突,需要从利益机制上加以整合,以制度性安排来调整市场在利益分配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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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所掌握的经济一社会资源并不相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为那些占有较多资源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了发挥自身优势的机会,从而造成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不同,即竞争的起点不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个人发挥其特有的作用,需要形成整体均衡的历史合力,而不能消解社会成员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更不能忽视一些弱势群体的存在。因此,当前迫切需要搭建建设性的政策架构,通过有效的资本政策,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格平等和尊严,使每个人享有同等的发展机会,塑造起点相同的市场。西方一些学家和学家不满意于仅仅把机会均等理解为在同一起跑线上起步,而不问竞争者原有的实际差别。他们对原有的机会均等作了新扩充,从而使它在内涵上超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的内涵。例如达尔在他所著的《现代政治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两种含义的机会均等:一是前途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可能性,如从事某项工作或进入一所医院;二是手段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达尔所说的“手段考虑”事实上已超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机会均等,其所指的社会公平是纯粹市场经济所无力解决的,但它对于缓解我们今天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例如受的不公平,是很有意义的。在现代社会里,教育是提高人们主观能力从而改变人们先天不平等状况的普遍有效的方式。这就必然要求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适时制定教育政策,为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子女提供更多、更好的受教育机会,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平的实现一般是指竞争机会的均等,即过程公平。而过程公平的实现,离不开合理的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无差别、无歧视的、法规,是保障所有经济活动主体竞争机会平等的必要前提。我国现有的有些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所谓的土政策,带有严重的歧视性和特权性。废除那些显失公平的法规和政策,制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法规,让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能够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作为各种利益群体中介人和协调人的作用,通过立法和等方式,积极搭建制度化的平台,如集体协商或谈判机制等,确保各种利益群体都有健全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都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从而才能产生为各利益群体都能够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缓和利益矛盾,实现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公平与和谐。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市场经济具有高度的自发性,即使各个经济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起点公平、过程公正,但其结果总是与充满竞争性的其他人类活动一样,有先后胜负之分。一再批判条件下机会均等的虚假性,正是为了确立起真实的社会主义机会均等原则,并且使之向结果平等转化。因此,政府必须从公平与公正这个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让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缓解或抑制市场机制所造成的贫富过分悬殊的矛盾。这主要依靠政府通过相应的政策和完善的
社会保障制度,从较高收入阶层抽取一定数量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阶层,以保障低收入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另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捐资、慈善、各种基金捐助等方式,帮助低收入阶层渡过难关,也是一种有效缓解社会严重不公的利益分配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以增强社会成员对于差异性公平的认同感,使政府获得更多社会成员的谅解、拥护和支持。
由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之上,在市场经济中差异是普遍存在的,消除这一差异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所实现的公平只能是有差异的公平。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必将进入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主要标志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公平也必将消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带有的差异性痕迹,迈向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于公平问题的争论还会不断进行下去。一位著名学者曾经指出:“思考的实践若能开放出一些较具理论意义的问题并透过这些问题使人们能够对那些原本被视为当然而不被质疑的现象以及潜藏于这种现象背后的进行追问,一定比那种对繁复问题做自以为是的简单回答或者干脆把这些问题搁置起来而不做任何反思和批判的做法更具意义,因为这才符合作为知识分子的自由思考的原则。”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面对鲜活的实践,没有人可以将他的思考称之为确切的答案。但是,出于对中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切身关注之情的探索,汇集起来,也许可以向确切的答案逼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