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2)
2016-07-07 01:02
导读:3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 水资源保护不仅仅是一个要求达标排放问题,许多情况下,即使达标也不应允许排放。水资源保护强调手段与目标的
3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
水资源保护不仅仅是一个要求达标排放问题,许多情况下,即使达标也不应允许排放。水资源保护强调手段与目标的协调统一,通过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流域水功能区划指导协调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入河污染物控制总量及削减量指标最终都要分解落实到各个入河排污口上。因此,对入河排污口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规划及区划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污染的重要环节。“污从口入”,只有流域各级水资源保护管理部门坚决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管好了入河排污口,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不会成为空话。
4管理体制建设
4.1管理体制的设置原则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之规定,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水利部统一领导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综合职能部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及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在体制的设置上要吸取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教训,强化水资源保护流域统一管理,加强主要水域、重要城市和特定区域的流域管理,从体制上制约地方保护主义。
4.2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上,应明确区域管理服从于流域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金沙江、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巢湖、滇池、洞庭湖、鄱阳湖及其一级支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水库,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设置的排污口,在省际边界河流设置的排污口,长江干流宜昌以上、宜昌至九江、九江以下,每日排放污废水水量分别等于或超过1、2、3万t的入河排污口,排放污废水含有剧毒、致癌物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抄送各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大学排名 其他区域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备案。
4.3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以流域统一指导协调下的属地管理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属地水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
5监督管理、及程序
5.1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
对流域内已建及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许多以前入河排污口设置或变更没有考虑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不符合管理规范的情况较多。应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结合各地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整改,使之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规范。
5.2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制度
可将“排污口工程或设施首次使用及重新起用”定义为“排污口设置”;将“排污口位置变化、排污口的排污主体变化、排污口建筑结构变化、排放污废水方式变化、污废水排放量增加、污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变化、污废水中污染物数量增加、污废水入河方式变化以及排污口的其它变化”定义为“排污口变更”。
应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排污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水污染防治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产3个环节均应接受排污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排污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只有经排污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5.3确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