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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4)

2016-07-07 01:02
导读:对排污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7.2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

  对排污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7.2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几万元的罚款对违法者只能是隔靴搔痒,其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持续性、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7.3建议实行追缴非法所得制度
  对出于降低治污成本增加盈利的需要,故意不正常使用其污染处理设施,对水资源造成长期的、持续的破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提高国家治污投入的排污单位,应在给与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其本应该而未投入的治污费用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8结语
  本文谨根据笔者参与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实践,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新时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极其重要和紧迫需要的内容,也是新水法颁布实施后,可持续对水资源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后的工作要逐步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标准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形成系统完整、公正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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