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安全与和谐社会探讨(15)
2016-08-30 01:05
导读: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多渠道筹措
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效益,加强政府监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的改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有偷排偷放行为、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要加大处罚力度,抓紧做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动态信息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根治水污染,保护好水环境。
7.6大力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应对水资源问题的根本出路,要通过管理制度建设和变革,建立以水权、水市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及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与合理的水价体系,建立起鼓励节水减污、高效用水的激励机,有效抑制低效用水和水污染严重的用水需求,明晰初始水权,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权指标,确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科学用水定额,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对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制定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引导水资源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加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广泛采用节约用水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标准,极大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农业、工业、城市用水效率达到同类地区和国家的先进水平,对水资源的总体消耗降低到最低水平。工业废污水排放全面达到规定的标准,城市废污水治理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节流治污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综合利用工程、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措施,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7.6.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全社会节水
在《水法》的基础上制定《节水法》,进一步明晰和细化有关水资源保护及利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增加可操作性,将节水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将加强
培训,提高执法者素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引导和规范建立各类用水组织,如成立农民用水协会、行业用水协会,使其成为政府与社会形成共识的桥梁,降低水资源管理的成本;建立发达的信息互通机制,包括信息采集、管理和发布系统,及时向全社会发布用水信息、水权和水市场信息;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的法律意识,增进社会对政府政策的认同感,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7.6.2加强节水制度和标准建设。
根据多年来的用水水平、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新的节水观念,制定行业和产品用水标准。在严重缺水地区强制执行行业和产品用水定额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要区别对待,新建和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单位产品、产值用水量的国际先进水平进行要求。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和流通市场,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
7.6.3组织制定全国性和区域性节水规划
在《全国节水
规划纲要》、《全国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业节水“十五”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建设节水型社会规划”和区域性节水规划。尤其是华北和西北等严重缺水地区,要抓住“十一五”计划将区域规划放在重要位置的契机,将区域节水规划作为制定和实施区域发展规划中的重要专项规划,明确节水目标和任务,使建设节水型社会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