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以家庭为单位的定居式集中(2)
2017-09-14 06:15
导读:土地的大量集中使用和农业生产手段的迅速现代化。这是由于土地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 经营后,虽有劳动力个人在产业间的转移,但由于农民家庭没
土地的大量集中使用和农业生产手段的迅速现代化。这是由于土地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
经营后,虽有劳动力个人在产业间的转移,但由于农民家庭没有迁移,农村户数没有减少,
土地使用权也就不会有大量的活动和集中。加之农村现有产业与农业的产业关联度低,因而
快速的产业化并没能有效带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相反,大量青壮年劳动的投进来增加土地
产出,劳动力一旦转移,若无相应的机械替换和技术、物质投进,将会导致农业生产萎缩。
现在农业生产中物耗上升的速度很快,工农业间的比较收益差异使农民不愿在小块土地上投
进较多资金,因而不利于高投进、高科技农业的发展,难以实现生产的专业化和现代化。
其次,农村产业化过程中人口的现代化进程。农村产业化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但劳动力
本人仍生活在原有的依靠地缘、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之中,仍固守在狭小的农村社
区内,农民家庭大多数还是一个个近似封闭的个体,农民并未真正进进市场,传统观念的改
变也非常缓慢。我国乡镇企业规模大多较小,布局分散,生产要素在企业和区域上的聚集度
都很低。乡镇企业没有相对集中,劳动力家庭没能集中定居,就难以实现人口和经济的集中
,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从而无法在广大农村地区形成众多有吸引力的经济的聚集
度,还要有农村居民生活方式,观念的转变,农村产业化过程中个人分散式的转移制约了第
三产业的发展。另外,须引起重视的是现在大多数乡镇企业面临竞争压力,已改变传统的以
外延扩大为主的增长方式,选择了一条增加资金投进、更新技术设备及减员增效之路。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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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抑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事实证实,进进九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对吸引劳
动力就业,进步农民收进所作的收进所作的贡献已有所下降。如1997年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
动力约400万人,而“八五”期间均匀每年吸纳719万人,1996年吸纳647万人。
在建国后的一些特殊历史时期,我国政府曾采取过有计划的开发性移民,如边疆开发、“三
线”建设等。当前,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扶贫开发的需要,有计划地对部分库区、山区的居
民实行整体迁移。但所有这些人口转移,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并不是由农村地区内在的现
代化发展需求而引起的人口转移,因而它不可能为农村人口转移的主体形式。我们以为,要
真正实现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必须采取产业转移和区域集中并举的人口转移方式,即以实现
农村劳动力业间转移条件,走以农村家庭为单位的定居式集中之路。
〖jz〗二、以家庭为单位的定居式集中
与劳动力个人分散式转移相比,以家庭为单位的定居式集中转移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
,人口转移的主体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劳动力个人为单位。其次,转移带有定居性质,
即不仅是指完成产业间的转移,而且还伴有区域上的迁移,且户籍和永久定居地均可发生变
化。再者,这种转移具有集中性,即转移出来的农户家庭相对集中地定居在一定的经济中心
或经济增长点
1.我国实施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定居式集中转移的必然性
首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更是农村地区居民生产、生活及消费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单位,是
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地区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使用权的承
包以家庭为单位。因此,我国农村产业化和城市化所需要的人口转移只能以家庭为单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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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与农村社会基本组织结构相一致。个人脱离不了家庭,假如只有劳动力个人实现了产业间
的转移,而其他成员仍滞留在土地上,没有完成家庭在区域间的迁移,则劳动力的这种转移
就只能是一种兼业式的不彻底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