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公路养护治理发展对策研究(2)
2017-09-19 01:06
导读:(2)养护运行机制落后,“重建轻养”思想严重。对养护治理强制性要求,缺乏足够的熟悉及有效的法律约束,主要表现为对养护责任事故追究不力,监
(2)养护运行机制落后,“重建轻养”思想严重。对养护治理强制性要求,缺乏足够的熟悉及有效的法律约束,主要表现为对养护责任事故追究不力,监管不严,处罚过轻;对养护资金投进不足,对科技进步重视不够,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3)缺少养护定额与规范。截止目前,针对高等级公路养护治理特点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同一的养护定额与技术规范尚未出台,养护工程费支有缺乏严格的考量标准,随意性较大;养护质量的考核仍沿用一般公路养护的“好路率”指标,不能满足高等级公路全方位养护的客观要求。
(4)养护机械配套率不足,养护科技含量低。固然一些地方,一些高等级公路配备了从国外引进的大功率综合性养护机械,但对机械适应能力差,对机械性能的开发严重不足,使用频率低,设备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大多养护作业仍采用传统的手工作坊式生产组织,对国外已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只处在试验阶段,还没有大规模推广使用。
(5)养护治理职员总体素质普遍偏低。
上述题目造成了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治理技术落后,已严重制约了高等级公路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等性能的充分发挥,已形成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瓶颈。
2、国外高等级公路养护治理
国外高等级公路的养护治理,由于国情不同,差异很大,但治理目标却是一致的。这就是要保证高等级公路的高效运营,使巨额建设资金能够及时收回,并不断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美国 美国国道网称为“州际与国防公路”(全部是高速公路),由联邦政府进行宏观治理,主要依照各个不同时期国会批准的法案,对州际高速公路、国家公路系统的建设活动进行资助与治理,具体的养护工作委托州及地方公路部分。公路养护不划分公路等级界限,按照aasho养护手册,养护治理机构和养护作业机构的设置是按地理或行政区域划分的;对收费公路,其设置一般必须通过州议会特许经营立法,立法条款不仅包括了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期限,还对收取资金、使用资金、维修养护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治理机构一般把养护工程承包给私人养护公司,按照aasho出版的《成员组织现场承包养护概况》和《典型承包养护工程工作和各种范围及单位本钱》规定,治理机构以业主的身份负责承包工程的谈判,并监视合同执行和验收工作。养护公司的组织充分考虑到养护现场的间隔及许可的时间因素,在职员及装备配置上充分体现了技术密集型的特点。全部作业机械化,技术职员和技术工人技能涵盖了养护作业的各方面。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法国 通过立法将高等级公路特许经营权授予公共事业机构持股的混合经济型公司,在国家规划、控制下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运营和养护工作。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法国有专门为公路养护服务的机械公司。机械公司按照法国《道路、机械、维修及航空基地章程》进行治理,配有各种施工机械,机械公司独立于公路治理部分和养护机构之外,以合同方式与养护部分建立联系。
日本 日本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运营治理和养护工作,不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而是由公共性组织——日本道路公团负责。公团对公路养护负有养护责任,具体养护工作由其设置的治理局下的治理事务所进行。养护资金按照日本《道路公团法》的规定编报养护资金计划,经政府建设大臣批准后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公路基本建设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即基本完成,从20世纪60年代始,各国公路适用技术及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已逐步转向公路养护治理方面,公路养护的投进所占公路事业资金比重已远远超过公路建设。
通过分析和比较,国外高等级公路养护治理的特点可以回纳为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及养护作业方式的机械化等几个方面。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高等级公路公益性商品的属性,这几个方面也应该是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治理发展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