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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经营企业政府还贷公路的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1.贷款融资期限问题。《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可见,政府还贷公路贷款期限是有上限的。具体的公路回收期可以初步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和量、、增长速度等因素来预测。但由于未来具有不可预见性,收费期满后是否能够确保收费可以清偿所有的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尚不可知。因此,在贷款中,贷款期限按照建设期和收费期的总数来确定是比较保守和稳妥的做法。另外,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贷款期限自动缩短,贷款合同提前终止。
2.贷款还款计划的安排。政府还贷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政府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定,由部门核定公路项目年度还贷(含有偿集资)计划总额度。财政部门按各方(或有偿集资人)未偿还的比例对还贷计划额度进行分配。还贷资金由财政部门逐月拨付到省市交通公路部门账户,由省市交通公路部门按核定的还贷计划代项目业主还贷。因此,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时,年度还贷计划由财政部门核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还贷,还贷资金不流经公路经营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交通主管部门在与银行约定还贷计划时,不可能明确每年的还款数,但可约定为“每年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公路项目年度还贷(含有偿集资)计划归还本金”。
3.贷款保证方式的设定。对公路经营企业的项目贷款,银行一般要求以公路收费经营权作质押担保,存在多家银行时,要求按各行贷款额度占总投资的比例质押公路收费经营权或者按照各行贷款额度占总贷款额度的比例质押公路收费经营权。在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模式下,交通主管部门作为贷款方,还可以政府信用作担保,不提供质押担保。在一定要提供质押担保时,公路经营企业可建议交通主管部门按各方贷款额度占总投资的比例质押公路收费经营权,防止公路项目出现再融资需求。
4.其他可约定事项。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时,公路的建设资金由公路经营企业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向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可能出现政府投入资本金滞后项目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公路建设的资金及时到位,公路经营企业可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保证建设期满所有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情况下,贷款银行应允许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提取贷款资金、允许建设期内资本金和贷款资金不按配比到位。
四、完善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融资模式的建议
1.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目的、意义、具体模式;明确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及企业的角色,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公路经营企业应遵守法规,积极支持政府的公路建设事业,在必要的时候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