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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更新-生物科学毕业论文(10)

2013-05-14 18:01
导读:可持续发展观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为突破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进行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已有的环境法理论是在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理

  可持续发展观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为突破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进行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已有的环境法理论是在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理论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主客体二元结构”与“公私法二元结构”依然是环境法的基础。尽管实践的发展对二元结构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会生活的网路化、价值理念的複杂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得已有的法律捉襟现肘。但理论却始终难以突破,环境法的“部门法”观念,环境权的单向性、环境法律关系中人——自然与人——人关系的互为仲介特性被忽视等等都是对主客体关系认识缺乏新思维的结果。可持续发展重构主客体关系的思维方式,为环境法突破理论瓶颈,重新认识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环境权理论的合理性、环境法律关系的“人—自然—人”特徵,创立新的环境法理论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与支援。同时,也为环境法在新的观念基础上突破传统的法学理论,树立代际公平价值观幷创立相关制度体系开闢了广阔的道路。

  2.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

  可持续发展观所蕴涵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对于化解环境法理论创新所遭遇的尴尬,创立环境法的新理论提供了认识论基础。环境法以生态伦理为基础,进行理论与制度的合法性论证是必须的,环境法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论也由此而生,多年争论的结果表明:固守“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生态中心主义”对于环境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都是障碍重重,法律的根本属性与生态伦理的理想主义冲突成为制约环境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桎梏。许多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创新理论在完成了合法性论证后难以为继,从而使理论永远停留在观念宣示、宏观构想阶段。因无法完成制度化所需要的合理性论证而给人以“隔靴搔痒”的感觉,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因此被大打折扣。可持续发展观以其高超的“妥协”艺术平衡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巧妙的缓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尖锐对立与紧张,为环境法新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

  3.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

  可持续发展观所体现的多元化视角为环境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对于人类现在与未来的新思维,突破了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的单一思路,不再将经济和技术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全部,将发展视为经济、社会、技术、文化、政治等综合性因素的集中体现。在综合性思维下,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环境法的问题也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这种思维对于克服过去存在的环境法理论研究就法律论法律或者说以法律解释法律、制度设计“头痛医头”的简单化弊端,运用综合性思维方式,广泛吸收系统论、协调论、资讯理论等方法论、采用伦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剖析环境法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透过法律现象的表面发现“法律背后”的真实,意义十分重大。

  注释:

  [1] [美]丹尼斯·米都斯等着:《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李宝恒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2] 殷庆威  钟新海:《解析可持续发展观的哲学新思维》,《东方论坛》2001年第2期

  [3] 参见刘思华 《发展绿色经济 推进三重转变》,《理论月刊》2000年第1、2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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