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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观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则,即公平性原则——强调本代人之间的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持续性原则——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原则——虽然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模式不同,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面临共同挑战,人类只有形成共识、采取共同的行动,才能实现共同的未来。这些原则无一不以人的发展为基本目标。
这些原则强烈的体现了对人类自身发展的高度关怀,是为了人的发展而提出的要求。其实,在可持续发展观,无论是原则还是具体的战略、措施,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承认自然的价值、尊重自然以及建立“人——自然——人”的良性互动关系的着眼点依然在人这一矛盾体上,不过是为解决人与人的对立这一主要矛盾创造客观条件[21].当然,它对于主客体关系进行了新的拓展,为在人类自身发展的前提下,重新认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幷协调这种关系开闢了道路。
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既坚持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两个方面的和谐,又要求在二者和谐的基础上以人为发展中心,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行动和措施的最终目标。因此,我认为,可持续发展幷没有完全脱离“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22];但是,它又的确是在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可持续发展与“人类中心主义”等同。它对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大国歧视”进行了批判,不再将“人类”利益理解为狭隘的少数人利益或者大国利益,也不再将“公平”局限于当代人。它所提出的“两种类型的发展”以及“两种公平”都充满了生态伦理的观念,可持续发展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更是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新思维。
四、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法更新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环境法产生于人类环境意识觉醒的时代,是人类发展观在法律上的反映。在可持续发展观明确提出之前,环境法已经走过了自己的一段历程,各种理论、学说及实践精彩纷呈,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环境纠纷得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也可以十分清楚的看到,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遇到了巨大的挑战——环境权理论因缺乏法律权利的合理性基础而被“冷落”,各种以国家行政管理措施为主的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有限,环境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式运行不畅……。和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困境相应的事实是:一方面是环境法律的繁荣,另一方面则是老的环境问题还未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还在不断出现,或者老的环境问题又以新的形式出现。种种现状表明:已有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环境保护手段尚不足以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必须有新的应对措施。
应该承认,自环境法产生以来,对于其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各种理论研究的成果也在不断出现,这些研究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寻找环境法的哲学基础。在可持续发展提出以前,各种环境保护主义观念也对环境法的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环境法研究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争论一直存在幷且异常激烈。但是如何解决法律的“人类行为规则”本性与“人——自然——人”关系重构的矛盾也是困扰环境法理论的根本问题。固守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法目标无法实现;完全接受“生态中心主义”又无可避免地会遭遇自然主体化制度设计的尴尬。因此,环境法的理论创新没有理性的冷静与严肃是不可能实现的。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为我们全面审视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创设新的环境法理论奠定了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
1.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