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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宁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2013-09-1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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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诚信 社会诚信体系 用信机制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宁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宁波社会诚信体系的对策,以期为提升宁波的政治文明、经济文明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为其他城市和地区的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近几年,宁波市提出并致力打造“法治宁波”、“诚信宁波”、“平安宁波”,其中,“诚信宁波”成为促进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软环境的一个硬指标。这个硬指标经过宁波人持续不断的努力得到了提升,软环境得到了改,善,诚信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各种各样的失信现象仍大量存在,有些甚至是屡禁不止,成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隐患,宁波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函需完善。

  1宁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用信机制不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困难

首先,政府部门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章,但普遍的、完善的用信机制尚未建立,各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无法形成合力,信用网的作用相应得不到充分发挥;其次,信息来源“诸侯割据”。宁波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有银行、证券、保险、社保、公安、工商、民政等,他们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征集不同方面的信用信息并进行监管。但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使得信用信息公开无法实现,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最后,客观上我国对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各个部门对于征集信息的范围以及可以公开的范围都缺乏统一的认识,从而造成部门之间以及和区域之间共享信用信息困难,信用信息处理依然处于互相封锁的状态。

  1.2负面信息公示尺度难以把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是难题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成立以来,虽然也开展了负面信息公示的工作,但由于企业信用建设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环境不成熟、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工作的全面推开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容易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所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3社会诚信观念,法治观念淡薄

在宁波的许多街头,办假证、假文凭、假公章、假车牌的小纸片广告依然可见,经济生活中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坑蒙拐骗、走私逃税、赖账不还等失信行为依然存在。如仅在2005年,宁波海关就查获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有135起,涉案货物价值达1663万元,分别较上年增加51%和31%,涉案数和涉案金额呈快速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2214起,其中假冒侵权案件达1885起。这些侵权和制假售假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待提高。

  1.4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

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账户和收人来源及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所组成。但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个人的存款余额,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个人收人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更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个人信用资料极度缺乏。

  1.5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不力

惩戒失信行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投机取巧,牟取暴利或类似失信行为在宁波市还时有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以及失信成本小于失信受益所致。宁波有关规定表明宁波对公务员的信用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对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最长保存期限仅为两年,超过期限的不良信息则被删除;每年仅对二至三起典型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较大案件和扣缴义务人严重失职的查处案件予以曝光。根据这些规定,政府部门可能会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会及时公布信用记录或只做短时间的公布,使得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很难在社会上传播,企业信用记录无法在企业融资、担保、商品赊购和其他经济交往之中应用,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商务惩戒作用难以发挥。而另一方面,守信在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应当的同时,也缺乏在社会上传播的途径之中无法在经济交往中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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