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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1)(5)

2013-10-18 01:09
导读:审查对象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审查主体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全国人大 《宪法》第62条 国务院 决定、命令 同宪法、法律相抵

审查对象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审查主体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全国人大
《宪法》第62条

国务院
决定、命令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7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
命令、指示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国务院
《宪法》第89条

地方人民政府
决定、命令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
《宪法》第89条、108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

不适当
撤销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第10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9条

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决定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
《宪法》第108条

命令、指示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

地方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决议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7条

决议
不适当
撤销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10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7条

决议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大
《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

不适当
撤销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

2、 行政复议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26、27条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式审查的两种方式,如表3: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审查对象
提请人
审查程序
法条依据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复议申请人
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6条

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无(复议机关主动审查)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27条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行政审判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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