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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建立国家之后,人们的自由看似受到限制,实际上是得到更好的保护。这里牵扯到对自由概念以及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理解,在洛克看来,自由并非人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是意味着不受他人的强制,是人们在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正是在这种自由观的基础上,洛克阐释了由国家权力所实施和保障的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同洛克一样,孟德斯鸿也认为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是受国家权力保护的。法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孟德斯鸿的自由概念内含了国家权力对保障个人自由的必要性。
联邦党人明确提出,“在没有比政府的必不可少这件事情更加明确了。他们认为,并非人人都是天使,所以,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没有一种力量来制约这种彼此的伤害,人们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建立政府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控制人性之恶所带来的后果,使人们之间的彼此伤害被限制到一个不危及公民基本自由的范围内。
当代的哈耶克、诺齐克这些自由至上主义者,都极力限制国家的权力范围,但是他们都承认“最小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因为,没有这种最小意义的国家,他们所追求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至于那些主张国家应该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国家权力的存在更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不但把安全与自由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还把国家视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依靠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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