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功能和意蕴(4)
2014-09-30 01:39
导读:三、社会保障的诸多内容,无一例外地都表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实际的物质援助,这是其公益性、互济性和正义性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
三、社会保障的诸多内容,无一例外地都表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实际的物质援助,这是其公益性、互济性和正义性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中,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这其中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救济的涵盖面主要涉及五类人员:贫困户、“五保户”、城镇生活困难户、灾民、特殊救济对象,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他们能够达到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标准,因此是社会保障最低层次的保障措施,被视为是纯粹的政府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国家通过发挥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救济的积极作用,就能够增强弱势群体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意识,这无形中影响着其他群体的情感归依和内心信念,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互助、温馨和融洽的良好氛围。社会福利包括社会补贴、职业福利和社会服务等,其中包括老人和孤儿收养、生活、娱乐和残疾人康复及
就业服务等,其目标在于老有所养、幼有所依、残有所抚、贫有所济、难有所帮。优抚安置包括社会优待、抚恤和安慰,抚恤是国对队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优待是给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其他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社会安置是对一切退役军人进行的各方面的安置,这本身就是带有善恶评判和褒贬取舍性质的特殊保障,是对这些人员及其家属应有的道德肯定和伦理回报。以上所有就是被德国哲学家石里克(MoritzSchlick,1882——1936)在其《伦问题》中所认为的,是属于“合乎道德的趋向”,因为这就是“人类社会相信对于它的普遍幸福最为有利的那些方向”[17](P198)。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由于下岗失业是经济转轨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就成为推动我国改革事业的最重要的基础工程。自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我国将保障范围扩展到整个城镇劳动者,并将失业保险基金由保障转向社会保障,体现了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承担”的“三三制原则”,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范式,同时国家也提倡开展社会互助(像“职工互助保险”等),这两者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能减轻企业的负担,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群众自愿参与、自筹资金,以多数人共同救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和风险,表征了奉献爱心的道德力量,也使社会充满了浓情脉脉的人道氛围。
如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制度结构的不合理最主要地在于二元保障体制的存在,[18]这使广大农民一直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很明显,这一现实是有悖于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正义有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和群体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9](P60-61)。这两个原则的更一般性的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为此,政府的伦理责任和社会的道义基础必须得到足够的强调,那就是要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促进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质量和基本发展能力的普遍提升,使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而言具有共享的意义。[20]据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研究报告《走向更加公正的社会》中的估算,我国包括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在内的弱势群体规模达到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应该说是非常严重的,而且相关研究显示,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它的弱势程度将进一步加深。所以,当前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尽快把农民工、失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在农村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对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意蕴的强调就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