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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3)

2014-12-23 01:46
导读:2.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是否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我国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违法归

2.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是否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我国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违法归责原则有其一定的弊端存在,建议完善由国家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许崇德、皮纯协在《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中认为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并无过错责任的混合的归责原则。而张新宝在《国家赔偿的若干民法问题》一文中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张辉在《建立我国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建议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江必新则在《中国行政诉讼的完善》一文中指出《国家赔偿法》不应当是违法原则,而应当是公务过错原则(有的学者称为职务过错原则)。公务过错原则针对赔偿范围过窄而提出。公务过错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还包括某些合法行为,其中包括侵权人应尽却未尽的注意。五、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现如今在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至于如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刘莘在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认为可以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简单修改,只要笼统加上‘除依本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即可解决这一问题,而且这种方法可能更具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发展而随时调整。在沈开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中提到应该在《国家赔偿法》中增设专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而高家伟的《国家赔偿法》在分析了前两种观点后的不足后,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30条改造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扩大第30条规定侵权行为范围的基础上规定,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的,除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之外,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精神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给予精神抚慰金。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就学者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没有本质区别,但是民法与国家赔偿法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理论和原则的差异,简单概括的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民法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而单独设立一章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表面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是却难以使精神损害与《国家赔偿法》体系相融合。因此,可以直接修改国家赔偿范围、原则、标准,以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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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家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研究体系。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遭国家机关侵害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责任的“豁免”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促使我们不得不呼吁尽早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本文构建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是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法制现状后所作出的选择。尽管各个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总会存在共同的基础及共同的目的将其统一起来,这个共同的基础及共同的目的就是运用国家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理论。基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将两者联系的基础上分析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使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当下尊重人权的社会理念,更加有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2]周汉华,何峻.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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