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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2)

2015-02-28 01:14
导读:要成功地经营商业,最重要的是确立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的商业经营理念,而商业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经商赚钱,“见利思

  要成功地经营商业,最重要的是确立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的商业经营理念,而商业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经商赚钱,“见利思义”则成功,“见利忘义”则失败。春秋战国时期的范蠡“治产业,积居,与时逐”,“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其家富“巨万”的秘诀就在于不贪利,薄利而多销,仅取“什一之利”。白圭经营农副产品,审时度势,以“智、勇、仁、强”的经营之道,讲求商业伦理价值对商业经营的反作用,被后人崇奉为“治生”祖师。明清时期的徽州商业和商人赢得了“无徽不成镇”,中国商界“遍地徽”的美名,其重要特色是“贾而好儒”,他们不管是“先儒后贾”,还是“先贾后儒”,或是“亦贾亦儒”,都强调商贾的儒家道德观,主张“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见利思义”、“见得思义”用义来指导商业经营活动,给百姓带来便利。
  先秦儒家“见利思义”的思想,现在来看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它可以促进和完善我国市场体制,帮助工商建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比如,在商业交易中要处理好交易主体双方的利益关系,注重互利互惠,公平交易。近几年大型连锁超市和专业连锁企业已经成为新的零售业态,其在商业零售领域的地位越来越强大,但是随之出现了厂商关系不平等地现象。由于市场商品严重供过于求,生产厂家急于推销产品,掌握零售终端渠道的大型企业便频频逼迫厂家降价,不但实行代销制,还对厂家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而且长期拖欠货款。这就是见利不思义,没有注重互惠互利原则,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表面看来这些企业获得了利益。但这是建立在损害对方利益之上的,是不可能持久的。天津、福建、北京等城市不断有大型超市由于拖欠货款而倒闭的事实,就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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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之有义
  孔子赞赏“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这一行为准则。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这些话,说的就是“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孟子也自觉地把“取之有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他在《孟子·滕文公下》说,如果不合理,就是一筐饭也不能接受;如果合理,舜接受了尧的天下,都不认为是过分的。在儒家看来,“取之有义”还是治国的基本原则,孟子对伊尹帮助商汤取天下的行为颇为赞赏,认为伊尹的行为完全是以道义而不是以金钱为取舍原则的:“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反过来说,如果符合道义,则应该“义”不容辞,这就是所谓的“取之有义”。
  “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便表现为商业经营行为准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便是其生动的表述。这里所说的“道”主要是指商业行为的根本法则,即道德追求和精神价值。依儒家的观点看,是说做一名儒家商人,经商办,要遵循商业道德规范,要光明正大地赚钱,不发不义之财,不做伤天害理的生意。东汉时的王符说“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奇为末。”认为经商与务农、教书一样都应该以正业为根本,以邪辟为异端,不准贩淫奇,攫取暴利,这样才能使商业健康。《谢家书》记载:东汉时公沙穆派人到市场代卖病猪,事先交代说:“如售,当对买者言病,贱取其值,不可言无病,欺取其价也。”代卖者到市场后不说是病猪,高价卖出。公沙穆知道后,立即追上买主,退还多收的钱,并据实相告。买者说既已成交就不必退款,公沙穆坚决要退,“终不收钱而去”。公沙穆经商“取之有义”成为四方美谈,因而大富。而令人沉思的是,据《郁离子》记载:赵国商人虞孚在吴国卖漆,本来可以稳获厚利,但因渗杂使假,失信于民,结果商品变质,本钱亏光,沦为乞丐,饿死他乡,这就是“取之不义”的应有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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