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3)
2015-02-28 01:14
导读:,企业“取之无义”的经营行为大量存在,制假贩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等等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有的经营者的行为违背了做人最基本的良心和道义。所
,企业“取之无义”的经营行为大量存在,制假贩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等等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有的经营者的行为违背了做人最基本的良心和道义。所以,儒家“取之有义”的商业行为准则,对市场条件下的企业经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以自己优质价廉、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来占领市场,讲求诚实信用,童叟无欺;尊重顾客的权益,“推己及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尊重顾客的意愿和自由买卖的权利;在“价实、货真、量足、守义”的前提下,即在有利于满足顾客需求和欲望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利润;遵纪守法,不做违背公德和有损于公共利益的经营,以增进社会福利和保护环境为己任,讲求利国、利民等等。只有如此,才能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获得合理的利润。企业赚了钱,获了利,才可以扩大再生产,更新设备,不断开发出新产品,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结果是人我两利,即有利于消费者,又有利于企业,这就是遵循“取之有义”商业经营准则的必然结果。
四、先义后利
孟子说:“苟为后义而失利,不夺不厌,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如果先讲利而后讲义,人们的贪欲就永远也不能满足;如果先讲义而后讲利,人人得到满足,统治者也会得到最终的利益。因为从来没有讲仁的人会遗弃他的父母,讲义的人会怠慢他的君主。由此可见,孟子所谓“王何必曰利”,并非真的不要利,而是从统治者根本利益出发,强调统治者要带头讲义,从而取得先义后利的实际效果。荀子把义与利谁先谁后的提高到统治者个人荣辱和国家强弱的高度,他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又说:“国者,巨用之则大,小用之则小”,“巨用之者,先义而后利”,“小用之者,先利而后义”。所谓“巨用之”,就是立足于大处,也就是“先义而后利”;所谓“小用之”,就是立足于小处,也就是“先利而后义”。做法不同,取得的治国效果就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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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先义后利”的思想运用于商业经营领域,强调的是商人在考虑商业利益的时候,必须重视商业道德境界高低的问题。商业道德境界低,则“先利后义”,只注重眼前利益,目光短浅,必定没有一个发展的前景,甚至走向欺诈、坑蒙拐骗的末路;商业道德境界高远,“先义后利”,以国家、民众利益为上,胸怀宽广,高瞻远瞩,得道多助,必定会取得理想的商业经营效果,既利国、利民又利己。《战国策·齐策》记载的“冯谖焚券”的故事,正是商业经营中“先义后利”的典型例子,对今天的企业经营者仍具有很大的启示。有一次孟尝君派门客冯谖到封地薛邑去收债,说是收回债买些家里所缺的东西,结果冯谖到了薛邑便假传孟尝君的命令,把债券赐给老百姓,并烧了那些债券。冯谖返回后,孟尝君问收债后买了什么,他说买回了孟尝君家里所缺少的“义”。过了一年,孟尝君不被重用,只好前往薛邑,老百姓扶老携幼步行百里来迎接孟尝君。这时孟尝君对冯谖说:“先生所给我买的‘义’,今天才看到!”在这个例子中,孟尝君开头确实损失了“利”(债券),最终却得到了“义”(老百姓的拥护与尊敬),对孟尝君来说这是最大的利了。
上许多商人立足于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处,在保家卫国、反对侵略战争的“巨用之”上,表现出“先义后利”的远见卓识。《史记》记载:“穆公元年春,秦穆公使三将兵欲袭郑,至滑,逢郑贾人弦高诈以十二牛劳军,故秦兵不至而还。”郑国商人弦高的机智和义举,挽救了郑国。西汉时,国家常受到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骚扰,商人卜式提出愿把自己的一半家产献给国家作防务费用。当人问他为何这样做时,他说:“天子诛匈奴,愚以为贤者宜死节于边,有财者宜输委,如此匈奴可灭也”。徽商捐资修路、救济灾民等“义行”、“义举”,也体现了“先义后利”的思想,收到商业经营效益日益增长的长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