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4)
2015-02-28 01:14
导读:企业经营者要发挥儒家商人“先义后利”的理念,从建设高度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利”)与社会道德要
企业经营者要发挥儒家商人“先义后利”的理念,从建设高度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利”)与社会道德要求(“义”)的先后关系,做到“先义后利”。在追求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国家、社会和消费者利益,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做到守法、守纪、守信,以自己现代新商人的文明形象,取信于民,先人后己,在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更大的企业经济效益。
五、重义轻利
荀子说:“请成相,道圣王,尧、舜尚贤身辞让,许由、卷善重义轻利,行显明。”传说尧要把天下让给许由,舜要把天下让给卷善,他们都不肯接受。荀子认为,这表明了他们的行为是“重义轻利”,光明正大。孔子指出:“君子义以为上”,这里的“上”是崇尚、尊贵的意思,“上义”也就是重义。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行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性命和道义都是人生的最大利益,二者都是健全的人生所必需的,但二者发生矛盾、不可兼得的时候,孟子主张牺牲生命而保存道义,可见孟子也是“重义”的。至于轻利,孔、孟、荀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从孔子主张的“罕言利”、孟子主张的“何必曰利”、荀子主张的“羞利”等观点来看,先秦儒家在权衡“义”与“利”的轻重时,常常体现出“轻利”的思想倾向。
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承认“义”、“利”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承认物质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标准,也成了商业价值的评判标准。这种“重义轻利”的商业价值评判标准,在历史上产生了积极的。太史公司马迁重视商业经营,作《货殖列传》,为商人立传。司马迁强调,“致富”必须依靠“诚一”,所谓“诚一”即“重义”。只要能做到“诚一”,不管从事煮盐,冶铁等垄断性行业,还是从事“卖浆”(卖茶水),“酒削”(磨刀剪)等“小业”和“薄技”,都能致富。徽州商人吴鹏翔“重义轻利”,在商业经营中重视商品质量,不售伪劣商品。有一次他与人签约购进300斛胡椒,有人发现这批胡椒有毒,卖主唯恐惹祸,找到吴鹏翔要求收回胡椒,中止契约。而吴鹏翔既不售货,也不退货,竟不惜血本,将800斛胡椒全部付之一炬, 以防退货后卖主再行“他售而害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不可否认的是,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倾向,也给后人带来某些不好影响。董仲舒、程颐等片面强调“重义”的一面,把以义克利的道德要求不加限制地强加到普通老百姓身上,否认物质利益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违反了先秦儒家“重义轻利”所规定的前提和范围。明代思想家高拱也认为,程、朱之流的“天理人欲之辨”,抽掉了义(天理)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违背孔、孟本意的。目前,我国面临着从文明社会向后工业文明社会过渡时期的许多问题,面临着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先秦儒家承认物质利益,讲求富国富民前提下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评判标准,仍然可以成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的良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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