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2)
2015-04-26 01:02
导读:由此,在“法律的不毛之地”开展司法建设的难度可见一斑。在此境况下,“法律下乡”、“送法上门”便成了法律进入乡土社会的必要途径,“炕上开庭
由此,在“法律的不毛之地”开展司法建设的难度可见一斑。在此境况下,“法律下乡”、“送法上门”便成了法律进入乡土社会的必要途径,“炕上开庭”也成了法律适应乡土社会的范例。但是按照“送法下乡”的逻辑,法律要想在乡土社会扎根并发挥实效,就必须改变农民的一些固有惯习,塑造农民的法律需求,建立农民对法律的高期望,甚至重构乡土社会法律实践的场域,而普及法律知识以及魅化法律便是达到此类目标的一个有效方法。
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国家除了颁布大量新的法律规范[8],从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层面推进基层司法建设之外(如基层司法所体制建设、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业务
培训等),通过普法活动、口号宣传以及媒体对成功案件的报道来魅化法律[9],以确保法律在乡土社会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树立法律的威信,型塑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拉开了普法活动的序幕。普法活动的宗旨在决议的一开始就已明确指出: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10]
决议中的“知法、守法”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等是普法运动和媒体报道中最为常见的话语。在普法的话语体系中,法律不仅是需要被服从和敬畏的条文,而且也是普通人可以使用的神圣“武器”。这一武器具有客观公正性,能够伸张正义,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它是可信任的。由此可见,普法运动不仅是推广法律知识,扫除“法盲”,而且是推广法制精神,型塑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提高农民对法律系统的期望,激发农民的法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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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祛魅:农民的法律实践与法律参与
基层司法建设的直接效用是诉讼率的上升[11]以及司法在乡土社会秩序维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现代化的推进,法律制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比改革开放初期无疑更为重要,人们也更为普遍地使用法律话语和权利宣称来使自身的诉求合法化。正如苏力所言,“中国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已经变成了一种公众的信仰,就如同先前中国人对‘革命’,如今对‘改革’的信仰一样”[12]。 对此,学界用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增长来概括这一变化[13],甚至将这一变化标榜为“法律制度的无声革命”[14]。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迎法下乡”的时代已经来临或者已具有现实可能性?
如果我们将乡土社会结构变迁导致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式微和瓦解这一现象暂且撇开不谈(后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迎法下乡”的一个重要理论预设是农民相信法律权威,对法律有着较高的信任度。试想一个不相信法律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农民怎么会花费相对较高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去诉诸法律?如果个体对法律的公正性存在质疑,那么其诉诸司法救济的可能性通常相对较小,除非诉诸法律的行动本身是想利用司法体制的这种弊端,通过个人社会资本和权势去影响法律,将“法律”为自己所用。换言之,在乡土社会的“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15]的影响下,人们一般不会轻易诉讼,而一旦选择诉讼,甚至不遗余力地去诉求,这至少暗含了诉讼者对法律的信任,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说法”。因此,“迎法下乡”这一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果人们的“迎法”行动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任,相信法律会公正地解决纠纷,提供正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迎法”是有发展潜力的,具有范式优势;但是,如果人们的“迎法”行为是基于私人关系网络之上,将法律当作一种权势以及压制他人的工具,那么这种“迎法”也只是少数拥有特殊关系网络、在案件的社会地位结构[16]中处于优势位置的人所借助的工具而已,其普遍性和潜力就需要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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