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4)
2015-04-26 01:02
导读:农民知情祛魅化的法律实践使其对司法救济有一个相对较为理性的认知,进而从主体角度抑制对法律的需求,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法制资源的匮乏等因
农民知情祛魅化的法律实践使其对司法救济有一个相对较为理性的认知,进而从主体角度抑制对法律的需求,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法制资源的匮乏等因素导致的制度性障碍甚至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本身,都会从外在抑制农民对法律的需求[31]。正如梁治平所指出的那样,“就目前的情形来说,正式司法制度在乡村社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和担任基层政权司法行政工作指导民间调节活动的司法助理员,本身就难以胜任被指派给他们的繁重工作……相对于乡村法律事物的繁复和庞杂,这些基层司法机构无论在人员配备、专业素质还是在财政力量方面都明显地不足。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反过来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32]。“民众之所以倾向于同时也在法律之外寻求公道,也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难以满足民众的正当需求。今天,这种缺陷包括:可以利用的法律设施不足,司法腐败常常妨碍实现公正” [33]。因此,如果不从根源上健全基层司法制度、完善法律服务,乡土社会的法律需求难以有根本性的提高和持久性的增长,“迎法下乡”也就仍然任重道远。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环境法建设的合理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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