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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计划体制下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造就了政府的浓厚“父爱主义”倾向。除了政治和社会治安领域之外,政府很少采取严厉行动,几乎总以相当宽容的态度来对待那些未能对社会履行应尽义务的个人和企业,个人和企业也已经习惯于接受政府的宽容和保护。由于历史的惯性使然,一旦发生体制转轨,这种特定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所形成的传统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因此,行政机关三令五申的禁令、司法机关的终审判决、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规,在经济生活中常常不能被许多个人和企业认真对待,甚至连下级政府也不能认真对待上级政府的权威。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的法制建设在严格限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有力地强化政府权威,在该由契约发挥作用的领域,必须削弱或取消政府原有的广泛权力,用外在的法律约束防止他去管那些不该管的事情。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充分调动各种政府资源去强化政府的合法权威,使它有能力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总之,为了保障契约化进程的顺利发展,我们必须为社会营造出这样一种法律环境:任何市场主体都敢于而且能有效地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敢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
1. 2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契约关系得以发展的前提。所谓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一种结合方式。法人财产所有权是相对于企业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的,重点规定的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与企业财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构造的企业法人,但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它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企业又形成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法人财产权,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状态下企业财产这时发生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化,在企业出资者拥有价值形态财产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于出资者的实物形态财产。这是企业作为法人所有者的前提,又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的基础。这样一来,国有企业的财产契约关系就应该是出资人与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及契约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有真正意义的主体存在,它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企业的正常运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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