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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契约关系 法律约束 道德约束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就应该是契约关系。然而目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约现象。因此就必须从法律和道德双重机制入手.加强对契约的有效约束.重塑社会诚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人们生产商品就是为了交换,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斩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纽带,从而人们由一个熟人社会进入一个陌生人的世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相互不知底细,商品交换的信用就不能依靠人情了,而必须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即依靠契约。契约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和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从而获得生活资料,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生存发展。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使得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的人们在交换中证明是价值相等的人,是地位平等的人。进而使得平等、自由、等价交换成为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这些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就是契约,因此,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是契约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就应该是契约关系。
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运行出现良好势头的情况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约现象,有的甚至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比如有的企业或个人任意变更、撕毁合同,欠账不还、贷款诈骗、屡见不鲜。据有关部门调查,由于严重违约导致信誉缺失,不少地方的经营者在业务往来中互相猜疑,如履薄冰,交易行为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最原始状态,极大地制约了经济发展,导致整个社会利益受损失。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包括中央高层领导在内的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违约原因当然很多,但最主要原因是我国体制转轨期间的市场秩序失控。在旧体制下,人们几乎不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与可能。而在新体制下,原来约束人的旧秩序解体了,而新的规则、秩序又未充分完整地建立起来。于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只把市场经济视为逐利经济,只知逐利,不知规则,直到无视道德和法律。总之,不受任何约束的利益驱动是契约不能很好履行的根本原因。因此要重塑社会诚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就必须从法律和道德双重机制入手,加强对契约的有效约束。
1法律约束
1. 1规范政府权力、强化政府权威
我国走向契约化的背景与西方近代社会走向契约化的背景完全不同。西方的契约化是以近代市民社会的逐步成长壮大为依托而实现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生活全面政治化,几乎谈不上有什么市民社会。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政府的权力来启动和推进契约化进程,就成了唯一可能的选择;而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关系契约化的角度来观察我国社会中的各级各类政府主体,就会发现,政府权力太广而权威过低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权力太广所导致的过度干预固然会对契约化进程构成障碍,但是,权威过低所造成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可能更加不利于走向契约化。考虑到必须借助政府权力来推进契约化进程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背景,我们的法制建设在严格限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有力地强化政府权威。
规范政府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方式是以社会公共权力持有者的身份,通过法规和政策,限定企业活动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企业有自己充分的自由。
政府这一行为就其本质上说,并不是政府自身决定和拥有的,而是通过民主和法律程序提出和授予的,政府作为被授权者与授权者之间存在一种约定,即必须依法执政,政府并不能高高站立在法律上面,而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法令实际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制定了这个契约,或者说人民的代表受人民委托订立了这个契约后,任何具体个人、企业、政府及其他组织都在这个契约的覆盖下,受到它的约束。政府行为的契约化特点,也就使政府的管理方式由传统的行政型管理行为向法制型管理行为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