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大都市管理体制研究评述(1)(2)
2016-08-05 01:09
导读:2.市一区对抗阶段 100多年以前,英国有了第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城市政府——“伦敦郡议会”,伦敦城虽然得以保留,但是与之抗衡的另外28个地方议会也随
2.市一区对抗阶段
100多年以前,英国有了第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城市政府——“伦敦郡议会”,伦敦城虽然得以保留,但是与之抗衡的另外28个地方议会也随即建立。
1888年《地方政府法案》的颁布为伦敦行政建制的改革提供了一次很好的契机。都市改革派以法律为依据,废除了“都市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伦敦郡”,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伦敦郡议会”。但是在组织形式上,改革的激进派和温和派各持己见,相持不下。前者主张废除教区委员会,建立单一的都市郡政府,这一观点遭到了各教区和伦敦城的联合抵制;后者则建议成立自治市以取代教区。
后来,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制定了1899年伦敦政府法案(London Government Actl899),根据该法案,伦敦郡于1900年进行改革,仍然实行两级体制。该法案还赋予伦敦郡议会很大的权力,废除了教区,改建为自治市,自治市自此开始成为都市基层地方政府的基本单元。
3.统一管理阶段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伦敦曾多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对大伦敦地区的地方政府组织的构建和政府间的职能分工问题出谋划策。其中以赫伯特(Siir Edwin Herbert)领导的委员会影响最大。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确保构建一个有效、便捷的地方政府。具体思路是:成立“大伦敦议会”和51个“自治市议会”,伦敦城体制保持不变。各层级之间的职能分工如下:大伦敦议会行使的职能——教育、规划、主干道、垃圾处理、消防、急救、交通整治;两者共同承担的职能——住房、娱乐、艺术、污水处理和地面排水设施;自治市议会行使的职能——社会服务、环境健康、地方道路、图书馆。
后来,保守党政府部分接受了“赫伯特皇家委员会”的上述建议,于1963年制定了伦敦政府法案,于1965年成立了大伦敦议会。与此同时,伦敦于1964年将原有的85个自治市重组为32个,以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在随后的21年里,伦敦市一直保持的是“大伦敦议会——自治区议会”的双层政府管理模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根据巴罗的研究,“大伦敦议会-自治市”双层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的结构缺陷,其中涉及到双层政府之间的职能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一点:首先,该体制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扩大自治市的权力,由此加大了上层政府的管理协调难度。其次,在两级政府的职能分工方面,有些职能,特别是规划、住房、交通等职能,运转极为复杂,很难明确分解。由于职责界定不清,给相互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带来极大困难,导致运作效率低下。最后,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伦敦的两级地方政府之间不是行政从属关系,自治市的力量较为强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伦敦议会干预城市发展的权威性,降低了其有效发挥战略职责的能力。
4.多头分散阶段
1986年,由于种种原因,大伦敦议会与英国其他6个大都市区郡议会一样,被英国中央政府废除,各级政府及其下属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纷纷介入,伦敦的管理与运行在很大程度上陷人多头分散的混乱局面。
权威管理主体的缺失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重重阻力,严重阻碍了伦敦这一世界级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具体表现在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职责分工不明、关系纠缠不清、利益冲突争夺不断、城市规划难以有效统一、缺乏战略规划的有效指导、相关政策难以整合以及中央政府对区级政府利益的蚕食等诸多方面。其中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区域规划难以协调两个方面最为突出。
5.重新整合阶段
在大伦敦议会被废除的10多年的时间里,多头分散、利益纠缠不清、矛盾纠纷不断的局面一直困扰着伦敦。大伦敦城市发展的统一性与整体性遭受到严重威胁,综合竞争实力受到了极大抑制,情势已经发展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1997年,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成熟,工党在其施政纲领中决定采取公民投票表决的办法重新引入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富有战略意义的伦敦管理局,在1998年5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伦敦居民以3:1的多数比例同意建立统一的“大伦敦管理局”,并于2000年5月通过选举产生了“大伦敦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