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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探析

2017-03-07 01:06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探析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收益保底”条款愈发引起各方面的
   摘要: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收益保底”条款愈发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这种条款在经济学上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根据,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收益保底”条款的固有的缺陷,使得“收益分成”成为“收益保底”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收益分成 


随着证券市场“牛市”的到来,曾经被搁置的私募基金监管话题重新被提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一个分支,也受到特别的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保底”条款以亲了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并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讨论的焦点。这种条款的约定是不是有效,能否得到法律的救济?为什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条款的约定的做法长盛不衰?它以后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呢?这些都是本文所力图解决的问题。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的法典和大辞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1]它似乎是国内独创。国外虽没有“私募基金”这一说,但却有着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分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与公墓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⒈募集对象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限定投资者的范围,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的范围限定为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富有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⒉募集方式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用于公墓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它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的。对非公开的方式的界定是通过对投资者的人数和发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的。 
⒊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低,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要对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进行披露,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 
⒋法律监管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在对私募证券投资金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专家指出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望今年出台,不过相关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已经制定完毕。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的经济学分析 
㈠委托---代理理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收益保底”协议是对风险和收益如何承担进行的约定。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一般有各自不同的追求目标。由于目标不完全相同,二者对风险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委托人希望代理人能够敢于冒风险并承担风险,以实现其最大收益,而代理人则尽可能的避免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可能无法观察或者无法准确观察到代理人的特征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就会出现。委托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会和代理人在协议的设计上进行协商,对风险和收益的分担达成一致。同时,代理人为了保持客源,在风险和收益的分担上进行妥协,因而委托人和代理人就在“收益保底”条款上达成一致。 
㈡制度变迁理论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自发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制度变迁的两个方面,自发诱致性变迁是指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是一种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自上而下的、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法令、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突破“路径依赖”对现有集合投资制度进行自发诱致性变迁的结果,同时,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以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受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会导致政策失灵和制度无效或者低效,这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低效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影响下的“收益保底”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低效性,不能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严格、全面的监管,对“收益保底”条款不能进行严格的禁止。 
委托---代理理论和制度变迁的理论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普遍存在的“收益保底”条款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信息的不对称和制度变迁理论中的自发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的分析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条款的现实基础。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条款的法律分析 
根据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显示,被调查公司中代客理财的利益分配方式,保底分红的占15.4%,固定比例的占11.5%,收取佣金的占3.8%,上述三种方案均可的占11.5%,选择“不愿说”的公司占58%。其中,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的公司中,50%采取固定比例的利益分配方式。[4]可见,“收益保底”条款的做法在代客理财中是普遍存在,但是这一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普遍存在的“收益保底”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理论界有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收益保底”条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另一种观点则是人为“收益保底”条款是合乎法律的。笔者把这两种观点归纳为“否定说”和“肯定说”,并对其进行详尽的分析介绍。  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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