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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条款问题分析

2017-08-07 01:09
导读: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条款问题分析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分批分期装运条款是一种常见而又重要的装运条款,在实际
  

  摘 要:分批分期装运条款是一种常见而又重要的装运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结合新近生效的《UCP600》、《ISBP681》等国际惯例,通过分析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的典型案例,对信用证修改后的分批分期装运实务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进行阐述与探讨。

  关键词: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实例分析

  Abstract:Partial shipment clauses can be regarded as a common and important shipping terms .However, it is easy to arouse dispute and dissension in practical operation. Combining with some international usual practices such as currently efficient 《UCP600》、《ISBP681》, it expounds and discusses some common problems on partial shipment practice after , and sets forth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hrough analyzing some typical cases of partial shipment after amending a letter of credit.

  Key words:partial shipment; shipment by staqes; example analyse[WT]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又因为金额较大,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信用证的修改往往预示着某些因素的变化,如资信状况、市场行情、运输条件等等。同时,修改后的信用证又与原来的合同的内容有所出入,因此,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常见而又特殊的装运条款,信用证修改后,分批分期装运在信用证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尽管《UCP600》及《ISBP681》对分批分期装运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实际业务中的不同情况的出现使问题显得很复杂,以致在实务中纷争不断。下面我们就信用证修改后分批分期装运条款与其他条款相结合等不同情况的具体案例,对信用证项下的分批分期装运实务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分批装运争议
  
  案例一:信用证条款规定:“30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shipment from Dallan to 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March 31,1996.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其后,修改书的内容:“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and 150 M/Tons of Yellow Sea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
  实际装运安排于3月16日在“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在“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却分两批装运。
  出口方认为,信用证原条款虽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已经修改为分两批装运,即一批装运到鹿特丹;另一批装运到阿姆斯特丹;不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已不复存在。于是,装运方采用了分批装运。但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却分两批装运。
  进口方认为,在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并不涉及分批装运问题。应将两目的港的货物同装在一条船上,因为两个目的港在同一个航线上。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装运是否属于分批装运。从《UCP600》、《ISBP681》条款来看,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那么,只要“四相同”,则不是分批装运。但并非可以推论出,只要规定目的港不同,就一定可以分批装运。因为“四相同”只是一个充分条件,并非是充分必要条件。
  分析本案,出口方虽然未能正确理解惯例,但是,信用证修改后装运条款表述也不清楚,未明确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本案的背景是因市场疲软,进口方企图利用单据上的问题要挟出口方。出口方应严格审证,及时修改信用证;在出现问题时,应援引国际惯例作为争辩依据,而不应该听任进口方的摆布。 中国大学排名
  
  二、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争议
  
   案例二:A公司出口。信用证条款规定:
   “1000 M/Tons of Large White 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 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信用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
  A公司最后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于3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AXING”轮300公吨; 3月24日装“WANGJIANG”轮200公吨; 3月26日装“SHUNJIANG”轮200公吨;3月28日装“WANQUANHE”轮300公吨。并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签发的提单。
  A公司于3月31日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4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的理由是: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原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又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应该理解为1 000公吨只能不分批地装在一条船上,但单据要分三套缮制。以后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即在保持原规定三套单据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应按三套单据的数量分批装运。也就是说300公吨可以装一条船;200公吨可以再另装一条船;500公吨也可以再另装一条船,在每批之中的数量绝不能再分批,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数量之间分批。因为三套单据不变,每套单据限定数量中不能再分批装运。

  实务中,分批分期装运中也时常附带一些其他的要求,从而隐含了部分装运要求,特别是在信用证出现多次修改之后,因为通常装运条款是信用证修改的主要内容。因此,应结合信用证和所有的修改书,认真分析与装运有关的条款,明确具体的装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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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应注意的是,本案例分批装运可分期支款。因为第一批货和第二批货的装运数量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单的要求,单证相符,开证行可以接受这两批交单的单据并按时付款,如果这样操作,受益人就能减轻一半的损失,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可提前结汇。
  
  三、分批装运的溢短装条款的争议
  
  案例三:这是一个DOCDEX案例,2002年2月7日开立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于2月25日被修改,金额为USD442,500,允许20%的上下浮动,受益人向议付行分五次交单,总金额为USD432,564.79,存在争议的最后一次交单金额为USD129,976.39。
  2002年4月23日,议付行将第五批单据通过快递寄给开证行,在面函中提到议付行已经议付了单据,到期日为2002年5月30日。开证行收到该批单据后认为单据不符,并于5月8日通知议付行单据由于原因之一为:第五批B商品的数量为1 165.059CBM,少于信用证数量的20%,超出了允许幅度。信用证项下B商品可装运的最低数量为1 200立方米(1 500立方米减去20%)。
  本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规定了A、B商品总量,同时规定了一定的增减幅度,信用证并没有明示或默示地对各批次的装运数量予以限制。在此情况下,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开证行就应承担在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范围内确定的付款义务。
  
  
  四、增加货物数量引起的分批装运争议
  
  案例四: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规定: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公司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 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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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单据寄到开证行被拒付: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
  对于分批问题,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修改当时如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单时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贷款,因为在交单时仍有权表示不接受该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公吨的原信用证条款安全办理收汇。然后再向买方提出解释,因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到达之前,我400公吨货物已经开始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改信用证:增装10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这样既能安全收回货款;又符合双方合同条款。
  所以A公司最主要的错误是既然已决定按原计划只装运400公吨,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证的增装修改,并正式发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这样的事故。A公司应在当时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并发出拒绝接受的通知,将该修改退回,这是最妥当的办法。
  装运的数量和期限是合同中的实质内容,而分批分期装运条款是一个能否按时按量交货的问题,涉及到买卖双方各自的相关利益。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要尽量明确详细的具体要求,以免产生误解。同时,实际操作上要在理解惯例条款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和正确理解信用证条款。
  
  参考文献:
  [1]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Z].ICC 2007年修订版.
  [2]ISBP681.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Z].ICC 2007年修订版.
  [3]袁永友,柏望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4]顾民.进出口贸易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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