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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置社会资源的政府行为。第二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应当为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社会资源的配置而积极作为。当然,这不是对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否定,而是对后者某些局限性的补充。例如,为弥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盲目性、滞后性的局限,政府有必要制定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采取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来引导个体的合理经济行为,避免在运行中出现长期性或大规模的失衡。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市场调节机制最终也能纠正这些失衡情况,但其调整时间过长、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且很可能旧的失衡尚未解决,新的失衡情况又已出现。所以,更为理性的行为应当是尽量避免这些失衡情况的出现,自觉地促进市场资源在较长时间内的最佳配置。这种补充强调:一是通过差别性的政策措施,改变个别成本—收益的结构,并使其与社会成本—效益分析结构趋于一致;二是对于某些个别成本—收益结构与社会成本—收益结构差别极大的项目必须由政府直接承担。
(3)稳定经济的政府行为。第三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行为的经济稳定职能。稳定经济的目标,是保持高水平的资源利用和保持稳定水平的运行成本,为实现合理的运行效率创造条件。为此可以采取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
(4)维护社会公平的政府行为。第四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行为的最高表现和最终目标,其核心是协调社会分配公平性。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成果,是成功实现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条件,但严格地说,它仍然是一种手段和中介,还不是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成功的根本标志。将创造出来的大量成果满足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少数人的需要,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当然,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并将与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过程同步发展。
3、政府行为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促进作用
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社会仲裁人”,仅仅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和流通过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体表现为:①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②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基础产业的发展;③通过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④通过政府投资和消费,支持科学研究和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⑤通过限制进口、支持出口的各项政策,提高本国商品和国际竞争能力;⑥制定各种中长期计划,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风险投资属微观经济行为,若没有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就难于发展。宏观经济、政治环境的形成是在长期市场机制运行下,在政府的政策、法律规范、调控下形成的。显然,投资者在没有政府明确政策规范的和缺乏风险投资环境的情况下,是不敢贸然行事的。特别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从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运行所需要的条件看,政府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从武汉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1年多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微观规制。微观经济基础活动是整个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基础,是政府行为定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政府对微观经济应当放开放活,否则,微观经济就会失去发展动力,致使整个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缺乏活力。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政府的微观规制主要表现在通过地方政府的协调以及资金投入引导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主体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道路,使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能够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2)宏观调控。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涉及到交通、环保、科技、企业等多部门、多行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和互相依赖,是汽车产业中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由一个高于各部门之上的机构来对整个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就成为客观需要。
对于电动汽车产业而言、政府宏观调控至少应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使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达到政府所设定的预期目标;纠正市场偏差,遏制错误的市场走向,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目前原油价格急剧上涨和我国传统汽车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宏观调控引导汽车产业的发展显得极为重要。具体说来,政府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包括:①提供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不仅包括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所必须的交通线路、运营场站等“公共物品”,也包括为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②计划引导。如对电动汽车创新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引导,对电动汽车产业与传统汽车产业的相互融合作出示范功能,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方向作出战略性规划等。③政策调节。主要是运用适当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来扶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④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形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实际上,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过程中,对微观经济的消极规制和对宏观经济的积极调控是政府角色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宏观调控,必须奠定在有效的微观规制之上。如果在微观领域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经济个体可以靠不正当手段赢得利益,那么宏观计划的引导、经济政策的调节都不可能奏效;反之,只有以严密的微观规制限制经济个体的不正当行为,迫使其只能以合法手段追求利益,那么宏观计划的引导和政策的调节才能发挥作用。同样,对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微观规制,也离不开积极的宏观调控。只有通过积极的宏观调控,才能保证经济个体的行为符合整体国民经济利益,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4、结语
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政府行为对电动汽车商业化有很大的作用,政府在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中采取何种措施及成效如何,成为决定电动汽车商业化运行的方向、深度、广度、形式的主导因素。当然,政府的保护行为是手段而非目的,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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