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会计委派制的再认识(2)
2014-01-08 01:05
导读: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
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会计委派制度要与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等结合起来,凡是已由政府派人稽察特派员或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企业,不宜再实行会计委派制,避免委派人员职责重叠。
二)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问题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问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有些企业领导人会对委派会计不能随心所欲进行指挥感到不顺心,从而将影响支持委派会计加强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三)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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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问题当前,企业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有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从企业内部看,由于缺乏会计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会计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一些企业的会计监督实际上已徒具虚名;从企业外部看,由于法律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小、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行政等,都不同程度地诱发企业采取不合理行为。因此,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三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关于继续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宣传工作。
要继续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就必须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既要把大道理讲明,同时又要特别注重以成功的经验和失控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引导。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久作用,逐步消除认识上存在的偏差,促使其逐渐变被动试行为主动试行。
二)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控制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后盾。而从我们国家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看,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与任用或聘任、定期轮岗、奖励与惩罚、重大经济事项的报告等方面都还缺乏较为完善的控制机制,在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进行业绩考核等方面也都还缺乏可操作性较强且行之有效的具体配套措施。因而要继续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并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围绕会计委派制度来考虑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三)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制试点工作。
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试点的模式固定化,而应当注意结合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从大的环境及实践的经验看,我们认为可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对国有性质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工作一般以采取间接委派的方式来实现较好。问接委派可以通过两种具体的形式来实现:
一种是对实行公司制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有企业监视会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外派监事会的形式进行监管;第二种是对于主动要求进行委派会计试点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委派部门与被委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委派的形式,形成一种共担责任、共负风险的控制机制。
对享有绝对自主权的城镇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宜采取由国家委派会计的模式,而应当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督方式和税务部门履行的监督职能来对其实施有效监控。
对国家机关、财政拨款及代行政府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应试行直接委派的方式。如果采取直接委派的方式,就必须结合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具体实现形式。根据下一步财政支出改革工作的总体构思,直接委派工作可以围绕三种具体方式来实现:一是在既有一定数量的经费 拨款,又具有相应的行政性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通过委任总会计师的方式实施监管;二是对明确规定必须通过财政监督手段强化监督的国家机关,可采取直接委派主管会计的方式,其一般会计人员则由委派的主管会计进行聘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三是对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逐步对其按类别(或系统)实行集中核算方式的基础上对统管会计进行直接委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此外,在人员编制和机构编制目前尚无法全面解决的情况下,如果要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还应当从合理利用社会闲置的人力资源这一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和研究如何与劳务派遣组织、职介机构携手来解决委派会计人员来源的问题。
四)强化对委派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
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当中,应当说选拔是前提、委派是核心、管理是关键。强化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首先要研究如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进行日常和定期相结合的考核管理,并使之与奖惩机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次,要研究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并组织好各类培训工作;再次,要研究如何充分运用追踪问效等手段去及时了解和掌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如何在可能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其协调和解决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